保监发改〔2010〕55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09〕14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11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共有四名股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陆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捌拾贰亿陆仟肆佰柒拾万零伍仟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18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均须一次性缴足。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
目前,公司各股东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
三、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五名,独立董事三名。
非独立董事人选由股东推荐,独立董事人选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提名产生。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