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燕
无论是任职资历还是对于频繁跳槽,保险公司高管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昨天的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金铎介绍称,为了避免高管人员监管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更为严格,强化了合规性要求。
《规定》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一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和审计责任人任职资格的核准,二是将原来的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则改为核准制。保险机构须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过,此前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被纳入任职资格范围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规定》中没有该项内容。王金铎对此表示,目前全国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约5万家,占比较大,牵涉面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保监会将另行规定。此外,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亦不在《规定》范围之内。
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也比以往更加严格。《规定》强化了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新增了对保险公司总经理管理经验的要求,强调了其保险业从业经历。此外,还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情形,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了原则性限制。
在日前召开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要建立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持续监管机制。据了解,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力度,是保监会今年主抓的一大重点。
为了实行对保险公司高管进行持续监管,《规定》中对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作出了原则规定,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作为任职核准的重要依据。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加强了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为遏制保险业频繁挖角和跳槽之风,增加了外在监管约束力。
《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