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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公司的批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5日 15:50  中国保险监督

  保监寿险〔2009〕1180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请示》(阳光人寿〔2009〕1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该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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