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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寿险〔2009〕1180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请示》(阳光人寿〔2009〕1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该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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