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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型产品确定利益不受新规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4日 04:25  金融时报

  抄录风险提示引发消费者担忧

  记者 张兰

  中国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11月23日向媒体透露,《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个多月以来,整体执行情况良好,各人身保险公司已经对在售产品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按照新规变更的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已经全部向保监会重新进行了报备。截至9月底,各人身保险公司共报备产品3913个,其中投连、万能、分红等901个,占全部报备产品的23%。

  “38字提示”引发争议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办法》对在人身险产品中占比超过80%的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新型产品的披露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以期化解人身险销售当中屡禁不止的误导问题,进而实现投保人利益保护。也正因为如此,《办法》自今年3月开始着手准备至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一直都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着《办法》的实施,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不仅让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产生了困惑,也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方力称:“我们先后接到个别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反映,认为要求客户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影响了新业务的销售行为。保监会外网网站主席信箱也接到了客户来信,同时媒体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据了解,为了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办法》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而争论的焦点恰恰就主要集中在这短短的“38字提示”中。“由于对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理解存在歧义,导致部分消费者担心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意味着合同中确定利益也成了不确定的,今后理赔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将处于劣势。”方力如是告诉记者。

  “确定利益”不受影响

  “保险公司在销售环节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借鉴银行、证券做法,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这一做法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糊里糊涂'或'受骗上当'买保险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方力告诉记者,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指分红和万能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照《办法》

  第六条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

  保监会近年来的信访投诉统计数据显示,90%以上的保险投诉集中在新型产品方面。尽管保监会曾于2001年出台了相关的暂行办法来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但由于当时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彼时新型产品问世不久、相关问题尚未充分暴露,因而保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办法》,以规范人身险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从制度层面确保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遏制保险公司的销售误导行为。

  “《办法》要求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销售误导行为。而这一做法是在借鉴国外相关监管规定以及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要求和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的有关做法而确定的。”方力如是说。

  “全流程”防范遏制误导

  提及保险误导,消费者通常会习惯性地认为是在销售中遭遇了误导。而于监管者而言,他们要做的则是从售前、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的多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全流程”提高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

  “这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方力告诉记者,针对过去万能、投连等投保人可以选择较为灵活的保险产品,《办法》特别规定当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风险保费及其他销售费用的,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催告义务。“这可以有效避免投保人停止缴费后,由于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承担风险保费而致使保障责任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的情况发生。”

  除此以外,《办法》还从方便投保人理解和使用的角度出发增加或调整了一些规定。例如,规定保单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进行,对表格中应当予以披露的要素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投保人可以很清楚了解万能、投连等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规定投连险的账户单位价格和万能险的结算利率必须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布,且应当方便公众查询;修订了投连险和万能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和分红险的红利通知书的披露内容,使其以一种更易于为公众接受的方式予以披露。

  “在比如,在售后环节,《办法》将客户回访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投连、万能等三类产品的回访要点。客户回访一方面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利益。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险公司加强销售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方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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