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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规范银保业务防范退保风险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5日 11:58  保监会网站

  黔保监发〔2009〕30号

  各保险分公司,各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中信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遵义市商业银行、安顺市商业银行、六盘水市商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邮政储汇局: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是现代金融合作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贵州省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加强合作,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为切实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制度,严密防范风险

  各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和商业银行贵州省分行(总部)要建立风险定期排查与处置制度,共同确定风险排查标准,把责任层层落实至保险公司县级机构(含营业部)和商业银行网点。对存在违规承诺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销售人员代投保人签名等行为的,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网点应采取客户回访补充告知、完善投保手续等措施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排查出的集中退保尤其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集中退保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各上级机构,由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和商业银行贵州省分行(总部)及时报告贵州保监局、贵州银监局。

  各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和商业银行贵州省分行(总部)要对口制定贵州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制度,明确在银行渠道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因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保险公司或银行网点产生矛盾纠纷过程中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责任界定和处理程序,明确首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机构得到及时化解,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各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要按照《贵州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分预案《贵州省保险机构现金流支付危机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处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非正常退保、现金流支付危机等事件,防止事态升级;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急处置工作。

  贵州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定期排查及处置制度、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制度由各保险公司贵州分公司和商业银行贵州省分行(总部)于2009年7月15日前分别报贵州保监局和贵州银监局备案。

  二、加强管理力度,规范经营行为

  (一)规范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管理

  1、商业银行各网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代理网点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2、各商业银行省分行(总部)应合理授权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保险产品的业务种类。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严禁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3、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拟合作保险公司的尽职调查,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签署代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要建立对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

  (二)规范保险产品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1、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保险公司应保持银保专管员的相对稳定性,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更换同一网点的银保专管员。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保险公司持证销售人员与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只能在银行规定的理财区域内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的持证销售人员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代理销售人员的标识,要将载有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所属保险公司等内容的工作铭牌佩戴于胸前显著位置,在提供服务前要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要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

  3、保险公司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保险产品销售话术,对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必须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人员还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三)规范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

  1、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实行保险产品透明销售制度。保证销售人员在客户投保前向客户明示保险条款,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完整内容,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无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违规承诺等行为;保证在营业场所和代理网点提供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阅。

  2、商业银行的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履行保险责任、犹豫期退保、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免责条款、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等明确说明义务。

  3、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使用贵州保监局监制的《保险消费者权益指南》并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4、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投保单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审核工作,确保客户投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禁销售人员代客户签名行为。保险公司核保时应严格审核客户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提高客户回访工作的有效性,强化对回访成功率的考核。

  5、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或代签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不得再授权其销售保险产品;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或代签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再与其续签保险代理协议。双方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提前解除代理协议。

  6、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内控制度,保存客户身份证明和交易记录。商业银行应在销售时留存客户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7、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对投资连结产品客户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投资连结产品而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四)规范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1、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代理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各商业银行要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进行存档管理,如发现宣传资料存在违规内容的,应立即停用并报告贵州保监局和贵州银监局。

  2、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纸质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和销毁,对电子违规宣传资料予以删除,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3、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显著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三、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要加强沟通,全面监控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贵州保监局和贵州银监局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争取监管部门与当地政府和新闻宣传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外发布银行代理保险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要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正面报道。

  贵州保监局和贵州银监局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

  四、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监管

  贵州保监局和贵州银监局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定期抽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贵州保监局及贵州银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给予相应处罚。

  贵 州 保 监 局

  贵 州 银 监 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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