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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7日 22:02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毛晓梅、徐涛)中国保监会7日晚间消息称,保监会近日已颁布并施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根据该指引,那些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将成为保险资金的支持重点。

  《指引》分总则、能力标准、设立规范、风险控制、检查与报告和附则共六章。

  《指引》明确,符合相关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但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满足相关条件,如应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二元评级制度、项目评审制度、投资决策制度、投资问责制度。

  就偿债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指引》明确: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国有商业银行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偿债主体可以为大型国有企业等。

  就投资项目应当满足的条件,《指引》明确: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指引》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4倍;采取A类信用增级方式的,债权投资计划最长期限为10年,采取B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7年,采取C类信用增级方式的,最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出质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有效期限。

  《指引》还风险控制进行了明确,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承担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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