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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监局为保险消费者答疑解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5日 16:42  保监会网站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及进行理赔时,应当注意什么?在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结束后,山西保监局针对2008年信访投诉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为保险消费者答疑解惑:

  一、“同等责任,各修各车”情况下如何进行理赔

  2008年1月,吴先生在驾车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达到现场后作出了“同等责任,各修各车”的认定。之后,吴先生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损失中的2000元应当由对方投保公司交强险予以理赔;而吴先生到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保险公司又说应当依据交警认定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吴先生往返多次没有得到赔付。对于此类行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中明确规定:当地行业协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处理。行业协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由于我省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在此例中,吴先生的2000元损失仍应当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同时,山西保监局提示保险消费者,自2009年2月1日起保险业将全面执行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凡是两车或多车之间发生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各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事故各方往来多家保险公司奔波。

  二、报案时间超过事故发生48小时能否得到赔付

  2008年11月28日,董先生驾车途中发生事故,由于事故发生时较为紧张,董先生当时只拨打了122,而忘记向保险公司报案。直到12月2日,董先生才拨打客服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却被告知距事故发生已超过了48小时,将不对董先生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适当呢?《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并没有对报案期限作出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拒赔董先生损失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保险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首先依据保险法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仍然坚持不改正的,保险消费者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或者山西保监局投诉电话予以反映。

  尽管保险法没有对报案期限予以规定,但山西保监局仍然提醒保险消费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尽早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前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勘查与核实,如果延误了时间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会给调查取证增加困难,影响理赔的进程。如果报案不及时导致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更是将不承担无法确定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消费者一定要尽早通知保险公司。

  三、在银行买保险是否放心

  2008年8月,杨女士反映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时,银行柜台人员指着一份保险产品向杨女士讲如果暂时不用这笔钱,存这个比较合适,三年利率肯定比银行高。杨女士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办理了相关业务。事后,保险公司有关人员还向杨女士做出了“3年定期5.4%,扣5%税,如果不够给补齐”的书面承诺,但杨女士还是觉得不放心。在这件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呢?首先,银行是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本身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我省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为分红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其次,分红险的利息是不确定的,银行也不能将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直接比较。最后,保险公司会对承保初期扣除分红险营业费用、佣金等成本,如果投保后短期内退保可能会造成损失。

  银行存款单与投保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保险消费者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首先应当明确自己办理的是什么业务;其次应当了解保险责任;最后,如果办理手续后发现与自己需求不相符合,保险消费者可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单起10日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仅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这样可以避免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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