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会〔2009〕59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定向募集次级债的请示》(阳光保险〔2008〕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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