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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财会〔2009〕24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置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请示》(都邦发〔2008〕第4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的定期存款人民币1亿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证实书号为:0059067。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的人民币1亿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请你公司在与中国银行签署《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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