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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财会〔2009〕23号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国华寿发〔2008〕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的3笔定期存款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证实书号分别为:(沪)05-000052255、(沪)05-000052256和(沪)05-000052257。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古北支行的人民币40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的人民币2000万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以上2笔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请你公司在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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