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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财会〔2009〕20号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太平洋安泰〔2008〕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指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证实书号为:XX00106874)。
二、同意你公司变更存放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外汇营业部的300万美元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你公司依法处置。
请你公司在与交通银行签署《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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