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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重中之重 保险法二审稿出炉(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 01:38  21世纪经济报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称,增加这条规定是因为某些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够及时得知事故的发生,并且应该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

  对此修改,一大型财产险公司理赔部人士表示,“其实我们现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事件都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各家公司都在服务上比拼,当然,这对一些分支公司可能存在的工作疏忽也将起到震慑作用。”

  除了在保险合同法中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审稿还对保监会的职责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在“保险业监督管理”一章中,第一条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简化保险监管条例

  除了在职责上增加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规定,关于保险业的监管二审稿大体上做了简化处理。

  在一审稿中,成立近十年的中国保监会被正式写入《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首次作为独立章节出现在修订草案中,并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12项职责。但二审稿却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对保险监管进行了简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表示,很多意见认为一审稿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得过细并且有重复,我们最后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合并为“保险业监督管理”一章,同时删去12项具体职责,其具体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并增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声涛表示,“原草案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但同时应当对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同时被简化的还有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

  一审稿中,“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专门一章被写进《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责等做出了规定,但在二审稿中,这一章被全部删去,只在附则里规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可不在各单行法中分别对有关的行业协会作出规定,目前可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审稿第188条规定,“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致使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一些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指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尽责地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规定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是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

  因此,原188条被删去,代之以“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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