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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限制险企超比例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 04: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纪晨璐)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在保险资产运用新规则的范畴内,存在超比例投资的保险公司,尽快调整资产结构,必须在年底前达标。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有新规

  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口径,保监会在最新下发的通知中指出,保险公司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计算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时,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对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资金运用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保险产品,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为其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

  据了解,此前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计算基础的规定较为笼统,仅称以“上年末总资产”为标准。而新规定将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从中删除,这无疑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规模,使其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保监会称,按照上述资金运用比例计算标准,保险公司如果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明确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保监会还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人寿保险公司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相关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由于最低资本关系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偿付能力,因此保监会此举无疑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约束。

  此外,保监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在华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确定偿付能力报告的主报告机构,主报告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据悉,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报告人应将其所有在华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合并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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