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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为金融混业留出空间(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 01:52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中国保监会今年上半年再次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照此计算,单一股东投资保险机构在正常情况下最多不会超过4000万。”郝演苏表示。

  据了解,除了对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有明确规定外,对于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也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之前就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等。

  拟增加巨灾保险有关内容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明确表示,应增加巨灾保险有关内容。

  财经委认为,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严重的自然灾害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今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特大地震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巨大。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保险在灾害预防、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考虑巨灾保险补偿既要财政资金保障,又需要社会资金支持,建议草案对巨灾保险作出原则规定,以便据以制定实施办法,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满足我国灾害保障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40%的水平。

  对于建立模式,有专家认为,应建立多支点、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参照国际通行的巨灾保险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国家财政支持、全球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的多层次、多方位巨灾保险保障模式,形成政府、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构建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抗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新增条款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昨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一些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该注意有效时间,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

  据了解,在保险业实践中,索赔、理赔以及保险合同转让等领域目前存在大量纠纷。据此,草案对保险合同内容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包括: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修订草案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中的投保人“过失”调整为“重大过失”,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和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针对沈建忠较为普遍理赔难的现象,修订草案在三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理赔的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 新浪财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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