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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投保人利益 不可抗辩条款首进保险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9日 07:24  华夏时报

  7月31日,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挂出文章,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答疑解惑。

  与之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近一段时间集中出现的“增资潮”。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以来,共有23家保险公司完成了增资计划,增资数额约135亿元,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得到了缓解。

  按照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偿付能力未达到100%的公司,将面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甚至被接管等惩治措施。

  投资渠道拓宽

  据了解,新通过的修订草案在投资方面有进一步放宽,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留出空间。

  原先《保险法》第105条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4个投资渠道,已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被调整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有价证券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了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更包括企业债和公司债。”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投资则可能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投资。”

  据了解,草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只是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总体范围进行确定,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草案还明确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2006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保监会通过特事特批的方式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工作,但《保险法》的正式通过无疑将使这些做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中信建投分析认为,“《保险法》修订草案最终若得以在全国人大通过,将对保险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保监会在近期召开的内部会议上拟确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具体投资比例为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8%。其中,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5%,股权投资计划的上限将是上季末总资产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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