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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财会部详解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2日 00:3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保险集团编报规则提出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要求,它与现行的13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有什么不同?

  郭菁:现行的13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主要规范保险公司单个报表基础上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要求,涉及保险公司每项资产、负债如何认可、列报,这些编报规则解决的是如何评估和报告单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问题。

  保险集团编报规则,则主要规范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编报的合并偿付能力报告,不涉及单个保险公司或银行、证券公司资产、负债的认可问题。也就是说,保险集团编报规则解决的是,在单个公司资本充足性报表基础上如何评估和报告集团整体偿付能力的问题。

  关注关联交易

  《21世纪》:我们注意到,保险集团编报规则中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与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要求有很大差别,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郭菁:保险集团具有与保险公司不同的风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不能完全反映保险集团的特殊风险,从国际上看,这些特殊风险主要通过信息披露来进行监管,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内容应当能够反映保险集团的特殊风险。因此,我们主要围绕保险集团特定风险来规定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例如,对于组织不透明风险,规则要求保险集团披露集团股权结构和成员公司基本情况;对于风险传递问题,规则要求保险集团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21世纪》:您刚才提到要求保险集团披露关联交易情况,除此之外,保险集团编报规则在关联交易方面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郭菁:为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保险集团在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对两类关联交易进行资本调整:

  一类是集团所属公司间的资本投资,具体包括股权投资和资本性负债投资两类。保险集团内一个成员公司对另一个成员公司进行资本投资,并没有增加集团的资本,在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扣除集团内部资本投资而重复计算的资本。

  另一类是集团内部转让资产。从集团角度讲,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是资产在集团内部的转移,不应当导致集团实际资本的增加,因此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对资产转让进行资本的调整,原则是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不得超过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

  《21世纪》:面对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保险集团逐步都将拥有银行、证券等非保险类的金融机构,它们分属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范畴,那么保监会除了关注关联交易,还会关注保险集团内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吗?

  郭菁:实际上我们已经开始关注保险集团旗下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2006年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要定期上报财务报告,并建立了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这个通知为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做了铺垫,打下了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保监会从监管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的角度出发,关注保险集团所属的非保险类经济实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不会产生实际的监管效力,不仅不会干涉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反而会有利于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沟通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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