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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投保人责任略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21:20 《大众理财顾问》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将会影响投保人的索赔权利,导致投保人无法或者不能全部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单,即解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这一原则在早在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就得到了确认。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保险法》中都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可抗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2年的抗辩期内充分做好核保审查工作,2年之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因怀疑投保人的告知不属实而否定保单的有效性。该条款主要是出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来制定的。虽然有“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但是,美国纽约州法院的判例认为,即便保险合同中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一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做正确申报并有欺诈的意图;或者投保人一方明知该重要事实而有意不申报该重要事实的情况存在,上述行为都是对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违背,将不适用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大陆法系:保险公司举证责任大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目的是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在订立一份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要对投保风险进行风险选择,并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条件如何以及采用何种费率来与投保人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即适用“危险估计说”的理论主张。

  在日本,有一个经典案例:投保人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而是要求去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参加体检。经保险公司体检后,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后来,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被拒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的体检与一般去医院的体检是不同的,平时去医院的体检侧重于检查身体是否健康,是否有疾病的存在,是生理意义上的体检,而保险公司的体检则侧重于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对风险加以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承保,是法律意义上的体检,体检结果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应当更加严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应当更加谨慎,使用的设备应当比一般临床的医院体检时使用的设备更加先进,才能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体检就没有必要。由于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在进行体检时未尽谨慎的、注意的意识,因此不能以此来进行抗辩,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从两大法系的做法来看,英美法系偏重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大陆法系的做法侧重于对保险合同标的物的危险进行评估,以及保险公司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由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保险律师牟子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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