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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别让隐性营销侵犯奥运知识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10:17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卓尚进

  4月26日,恰逢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及社会各方关心的热门话题。

  想通过网络预订奥运门票吗?那可要擦亮了眼睛。一个未经北京奥组委授权的冒牌网站“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官方票务网站”可能会让人防不胜防。

  想购买奥运特许商品吗?千万不要以为标有奥运五环及相关字样的商品都是首选,如果不是在奥运特许零售店购买的商品,多半都意味着无收藏价值。

  以上便是记者近日走访并通过

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等权威机构了解到的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显性侵犯典型案例。实际上,另外一种奥运权益的隐性侵犯更加难以界定和防范。根据记者调查,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各级别赞助企业中,不少都在遭受着行业竞争对手通过“奥运隐性营销”对自身赞助权益所带来的损害。

  根据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非奥运会官方赞助企业,在宣传和广告当中,不得使用奥林匹克形象和标识,不得将自身产品和品牌与奥运相关联,否则是对赞助奥运会企业权益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近日记者从北京奥运会银行合作伙伴中国银行了解到,2007年3月,某银行启动“2008和世界一家”

信用卡品牌理念系列活动,试图借助奥运东风提升该行信用卡发行量。此举令北京奥组委和北京奥运会银行业惟一合作伙伴中国银行非常震惊。

  业内专家介绍说,根据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政府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明确规定,“任何公有或私营实体所组织的广告或促销计划都不能涉及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也不能暗示与奥运会、任何奥林匹克队或奥运会的年份有关”,因此,这家银行的市场行为已构成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犯。据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奥组委日前已经紧急约见该银行人士,责令其立刻停止类似侵权活动。

  据了解,隐性营销的危害在国外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力图降到最低程度。伦敦1912年已经设立了《伦敦奥林匹克法》,对奥运隐性营销行为明令禁止;美国、德国等也先后通过法案,保护与奥运会相关的标志标识以及赞助权益。近年来,我国政府也依法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2002年2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对于首次举办奥运会的中国北京,对于首次赞助奥运会的中国企业,以及首次经历奥运会的中国百姓来说,奥运隐性营销是一个全新领域的问题。日前,北京奥组委已经明确表示,将严肃对待各类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隐性营销事件,并将加大力度推动隐性营销市场的规范治理工作。

  对于北京奥运会赞助企业而言,应该充分利用奥运权益,采取积极主动的奥运营销手段,树立自己的“奥运品牌”形象;对于非奥运赞助企业来说,需要规范自己的企业行为,通过正当的竞争手段提升自身企业品牌和产品形象;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要擦亮双眼,明辨是非,不支持不参与非奥运赞助企业的隐性营销活动,协助维护公正、合法的市场经济环境。

  2007年,奥运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将迎来冲刺的一年。在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应当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尊重奥林匹克文化,尊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尊重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珍惜自身的品牌和信誉,促进

和谐社会的发展,促进国家品牌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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