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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监会发布三部中介法规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 05:26 第一财经日报

  保险代理“一人公司”可望放行

  俞燕

  有业内人士认为,放行专业保险代理“一人公司”有利代理人展业行为,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成本和税负。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代理人成立“一人公司”后可以代理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为其量身定做保险方案,有利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对投保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一直处于热议中的“一人”保险代理公司将得以正式放行。昨天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可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经营行为,保监会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一人公司”放行

  三部中介法规修订稿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2人。

  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则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设立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省内营业部,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设立申请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许可证中载明,设立时应提交《股东投资状况说明》。这条规定,是对2004年版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重大突破。

  据了解,《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允许代理公司设立“一人公司”,是为了鼓励保险代理公司进入社区,服务社区。虽然放行“一人公司”,不过考虑到中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状况,保监会还是对“一人公司”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条件。除了资本金要求低于其他形式之外,“一人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或扩展省外分公司时,也必须达到和其他公司同样的条件。

  有业内人士认为,保监会放行专业保险代理“一人公司”,有利代理人展业行为,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成本和税负。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代理人成立“一人公司”后可以代理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为其量身定做保险方案,有利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对投保人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规定缴存保证金比例

  此外,修订稿对保险中介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并设立了保证金上限。据一位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修订稿强化了风险资金的概念,即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不再要求增加注册资本金,而是增加保证金。据了解,目前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较快,为了促进市场发展,要求只增加保证金,比较符合中介机构发展的现状和需要。

  三部中介法规修订版还对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调整,划分为省内分支机构和省外分支机构。对中介机构营业部的设立设定了相关保证金和资本金条件。据了解,此类规定是为有利于保险中介机构进入社区发展,其中重点是鼓励保险代理机构进社区。

  在此次修订稿发布前,保险中介法规已经过多次修订。早在1997年,当时的保险主管部门央行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2001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对《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不过相关条款仍无法跟上市场的变化。此次修订的三部中介法规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废止。

  统计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110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不过,自2003年实行保险中介日常化审批以来,新设主体持续增加,但增量持续下降,增幅下降态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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