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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银行股权比例不设上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5: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俞靓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今后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将不设上限,原则上投资资金不超过保险机构总资产的3%,重大投资需报保监会审批。

  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可
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拟上市银行股权只是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迈出的第一步,相关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将择机出台,包括对大型国有企业的投资规定。”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说。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保险机构参与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通知对保险机构的投资资格和拟投资银行的选择条件做出了规定。凡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其业务品牌、经营计划和管理团队要求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

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

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

  退出机制方面,保险机构所投资银行股权上市后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事实上,此前中国人寿已经通过股权拍卖方式,投资兴业银行7000万股股份,占比1.75%。

平安保险投资深圳商业银行也已完成前期工作,正在审批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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