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保险公司境外设点总资产须达50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1:28 新京报

  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标准

  本报讯(记者 殷洁)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机构以及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企业都将有“法”可依。昨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对上述两种行为的发生条件及相关申请细则做出了规定,比如总资产5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设立境外保险机构。该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而此前尽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机构需经保监会批准,但保监会一直没有规定出具体的标准和条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

  只有上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保险公司才可在境外设立相关机构。昨日下发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机构的门槛做了规定。除了总资产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还必须开业两年以上,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等七项要求。

  据了解,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包括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境外中介机构以及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一位保险业人士指出,“这些规定跟境外投资有些联系,但重点还是针对业务扩展作出的规定,而非针对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

  人保、国寿和平安均已在欧美、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而

平安保险今年上半年在越南的代表处升级为分公司。

  境外机构投资行为受限

  管理办法还对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资行为严格限制。如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另外,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

  除了为国内保险公司设立境外非保险机构“立规矩”外,保监会也为国内非保险企业投资境外保险企业设下门槛。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机构50亿元资本限制,非保险机构投资海外的条件显得相对宽松,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和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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