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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颁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 23: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 毛晓梅) 记者4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监会最近公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草案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草案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俗称“资格证”)。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届满时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具备“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等条件。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持有“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俗称“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要及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及变更。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展业证”。

  草案明确了对保险营销员明令禁止的23种展业行为,诸如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的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行为等。

  草案称,保监会将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赶在1月30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yechi_gu@circ.gov.cn。(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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