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慧保天下
“难产”的互联网保险新规终于有了新的消息。
9月25日,慧保天下发布文章《互联网保险即将“裸奔”?现有监管办法5天过期,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成新规争议点》,指出2015年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于9月30日到期。
结果之后监管一方面宣布“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该《办法》继续有效”,一方面加快了新规的制定步伐,近期,一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在业内广泛流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函针对的是“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这意味着,新规的制定还停留在监管机关内部征求意见的阶段,在初步修改之后也许还要面向业界征求意见,最后才是正式发布,人们很可能依然要等待较长一段时间。
修改一份现成的监管规定为何会这样困难?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保险仍处在快速发展之中,不但其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其产品、技术、模式等等,也都在快速的创新迭代,很多都前所未见,与传统保险业有着巨大差别。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就要求监管规定在贯彻“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不但要顺应市场的快速演化,还要能有效放防范风险,这显然难上加难。
从具体的内容来看,相较于2015版的《暂行办法》,新版《征求意见稿》显然有张有弛,做了大量的改进,但仔细梳理会发现,有很多问题依然等待解答:
百万医疗产品大红于网络,其属于“报销型医疗保险”的一种,而这种产品在新版《征求意见稿》当中是被明确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类型之一,大量销售的百万医疗产品怎么办?
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而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支付技术服务费几乎是行业惯例,在很多从业者看来,这也是最为科学合理的付费方式,以监管之力强行扭转这种行业惯例是否可行?
更离经叛道一点,保险机构愿意以更低的价格把产品销售给保险消费者,消费者乐于享受实惠,两厢情愿之下,监管为什么还要禁止?
归根结底,新的监管规定需要从根本上更好地回答“市场”与“监管”的关系问题,而或许,一切判断的标准都应该是“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重疾险产品终于放开,百万医疗何去何从?
互联网保险产品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放开,无疑是新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按照2015版《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至未设立分支机构区域的人身险产品只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而新版《征求意见稿》则显示,将这一范围扩展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财产险产品范围保持不变。
许多人期盼的网销重疾险的合法性终于得以确认。这一次毫无疑问是市场改变了监管,因为一些公司实际上早就已经开始通过网络销售重疾险产品,而经营区域的限制很多时候都沦为了摆设。如今监管调整政策,无疑是确认这种方式实际上并不存在太大风险,因此选择顺应这一趋势。
业内人士介绍,从产品特性来说,重疾险其实更接近寿险,一方面其理赔为低频,保险公司服务压力不大;另一方面,重疾险的理赔外包体系已经很成熟,也适合通过互联网销售。
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依然对网销“报销型医疗保险”依然实施地域限制似乎也没有太大意义。盛行于网络世界的“百万医疗”,就是报销型医疗保险,已经突破原有监管规定,成为网销人身险产品的重要类型之一,再行限制,只会令该类产品陷入尴尬境地。
专业保险公司乐了,传统保险公司尴尬了
在原有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之下,传统保险公司牌照无疑具备更多优势,虽然分支机构需要一家一家的批设,但其在经营区域之内可以销售任何类型险种,在经营区域之外,也可以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一样销售特定类型产品,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做的,传统保险公司都可以做,而传统保险公司可以做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却不一定可以做。
但如果是按照新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将发生明显的变化了:
第四十九条【业务范围】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范围,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查勘、理赔等服务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业务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定,指导和督促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
这意味着,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理论上可以将任何产品销往全国,其中无法通过线上完成查勘理赔服务的,监管“可以”限定其经营范围;而传统保险公司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产品不受限,但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却要受到比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更多的产品限制。这对于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影响会更大。
或许是为了平衡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以及传统保险公司的区别对待,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破天荒地提出“牌照可以转换”——其他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变更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但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按照新设保险公司的方式提出申请,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目前还需要另行规定。
专业中介表示淡定,银行兼业代理网销业务被盯紧
整体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专业中介而言,改变不是很大,但对于银行兼业代理的网销保险业务而言,则很有可能从此正式被纳入互联网保险监管。
此前,银行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并没有纳入网销监管范畴,慧保天下在《线下转线上,过半银保业务无须“双录”,渠道融合引发监管套利新危机》一文中,曾聚焦此类现象,指出2017年上半年,银保渠道规模保费中,超过一半都产生自银行的自助设备以及互联网渠道,达数千亿之巨,但这一渠道并未纳入互联网保险监管范畴,以至于为一些公司规避“双录”等监管规定创造了机会。
而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有意将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纳入互联网保险监管范畴,彻底明确其性质,这对于规范此类业务发展显然大有裨益。
不过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针对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表示“将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显然还有许多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方网络平台哭了,监管要求全面细化
相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疑成为了新版《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关注对象。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大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各种第三方网络平台风起云涌,成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当中最有活力,但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部分:
一些平台(包括各类自媒体)实际并不具备保险销售的资质,但其所作所为却与保险销售无异;
一些第三方网络平台以创新销售方式的名义公开为消费者支付“推广费”,有“返佣”的嫌疑;
在车险领域,一些公司更是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以“返积分”的名义,实际“给予消费者额外利益”,也有“返佣”的嫌疑;
监管尝试给予这些行为“迎头痛击”,例如2月,监管一连发布10份处罚决定书,对人保、平安、太保、太平等龙头险企个别分支机构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积分抵扣商业车险保费活动予以重罚,不但暂停几家涉事机构三个月业务,还对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乃至总公司相关负责人予以警告以及罚款的处罚,力度之大,相当罕见,颇具标杆意义。
监管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严格态度延续到了新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中,全面提升、细化对其的监管要求,同时对很多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1、对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移动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第三方网络平台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要想达成这一要求,则必然要在软硬件设备方面投入更多资金。
2、备案要求更加严格。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备案对象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变为中国银保监会,另一方面,需要提供大量资料,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备案的难度。
3、规定“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实际经营中,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往往会按照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技术服务费”,这导致技术服务费更像是佣金,而很多第三方网络显然并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
监管曾因为技术服务费对保险机构作出处罚,例如原浙江保监局就曾在7月对知名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师”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过其理由是技术服务费当中,一部分实际上是推广费。
新版《征求意见稿》很显然将这一经验纳入其中,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技术服务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收费。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不得与中介费用混同”。
4、强化自媒体管理。通过自媒体进行保险产品营销,是近年来涌现出的一种值得关注的保险销售形式,自媒体经营者通过撰写文章提升流量,传播保险理念的同时,也往往与保险中介合作销售保险产品,这其中的合规性问题引发监管关注。
强化自媒体管理也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体现,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的管控制度,严格管控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经营个人保险微店等自媒体保险营销行为,杜绝出现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不当宣传”。
5、严禁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聘任或者委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直指一些针对代理人以及消费者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虽然新版《征求意见稿》对于很多具体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业内人士直言,其中一些规定基本是无效的,因为与市场主流存在一定相悖之处。例如,实际经营中,技术服务费往往都是按照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的,因为无论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还是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这都是最为科学合理的方式,类似的规定,往往最终只能作为监管的处罚依据,但难以改变市场实际情况。
再比如“严禁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很多人士也表示不理解:”保险机构愿意以更低的价格把产品销售给保险消费者,消费者乐于享受实惠,两厢情愿之下,监管为什么还要禁止?”
互联网保险业务推动互联网保险监管进化,反过来,监管又通过规范市场推动业务更好更快发展,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于监管而言,如何通过制定新版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来进一步理顺监管与业务之间的关系,显然依旧是需要深入探讨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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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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