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一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公开在业内征询意见,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已呼之欲出。且看2.0版本的《监管办法》是如何规定和约束互联网保险的?
何为互联网保险?
《监管办法》是这样定义的:
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②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
③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
④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设备开展面对面线下业务的,不算入互联网保险,不受本办法约束!
谁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
①保险公司
②专业中介机构
③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本次新增)
谁不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
①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③银行类兼业代理,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差异
①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什么?
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②第三方平台可以做什么?
只能为互联网保险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不得开展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针对与互联网融合程度较高的保险产品,可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下处理基础性、流程性的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③只能在自营平台开展的项目
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经营互联网保险时的区域限制
①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不设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②传统的保险公司
——在已设分支机构地区:不受限制
——未设分支机构地区:可经营如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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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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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③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分支机构的限制,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④保险公估机构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第三方平台需备案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进行备案。
由总公司集中运营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售后投诉等职能授权给省级以上分支机构,但总公司应对被授权机构的行为负责。
五条红线“禁止”以下行为
①禁止搭售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②禁止代收保费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不得使用平台自有银行账户或平台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保费
不得借无业务合作往来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变相代收保费
③禁止转包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借助其他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④禁止返现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⑤禁止与保费挂钩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技术服务费标准,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不得与中介费用混同
重大突破!牌照转换来了!!!
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变更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但应当参照新设保险公司的方式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互联网保险牌照有望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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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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