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贴条险之类伪保险:并非公司经营行为

2015年04月08日 11:04  《理财周刊》  收藏本文     

  文 本刊记者 陈婷

  (提要)保险产品的创新,需要建立在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意义之上,而非仅仅“博眼球”、“博运气”即可。而开车违章被贴条了,由保险买单的所谓“贴条险”只是打着保险旗号的“李鬼”,请广大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近日,一款手机APP推出的“贴条险”服务引发了消费者热议,有消费者因此认为:“我违章被贴条了,由保险买单,真好啊。”事实上,“贴条险”只是打着保险旗号的“李鬼”,与保险并不沾边,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请广大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保监会将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贴条险”并非保险

  “贴条险”不属于保险的概念范畴。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贴条险”并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利用保险的外衣进行商业宣传。

  “贴条险”并非保险公司经营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同时,《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据保监会目前掌握的情况,“贴条险”的经营主体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

  “贴条险”与保险精神不符

  保险的精神实质是风险管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保险保障范畴。“贴条险”实质上是减少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是一种不良的服务形式,也是一种不良的营销方式,与保险精神不符。

  “贴条险”不保险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手机APP应运而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潜在巨大风险。请广大消费者务必警惕“贴条险”以下风险:一是“贴条险”并非保险,同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受《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二是购买“贴条险”需要消费者提供手机号码、车牌、车主等信息,存在较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三是“贴条险”概念模糊,极易误导消费者,消费纠纷隐患多,消费维权难度大。

  温馨提示:莫被“退保再投保”忽悠

  本刊曾经多次报道,市场上存在一个现象,部分保险代理人(甚至是P2P公司人员)借口保险公司正在开展优惠活动,劝说保险消费者退掉已投保的保险产品,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甚至是P2P产品),他们通常采用隐瞒新投保保险产品的保费缴纳方式(期缴或趸缴),承诺新投保保险产品具有高收益等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后再投保(或转投P2P产品)。

  同时,保监会还发现存在保险代理人代替客户签名及抄写投保人须知等情况,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给保险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

  为此,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3月27日做出如下风险提示:

  1.明确保单缴费方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期缴或者趸缴。趸缴是一次性付清所有保费,期缴是按年分期缴纳保费,如果发生退保,保险公司会按照保单现金价值进行退保,期缴保单在缴纳保费前几年,保单现金价值比趸缴低,退保后投保人要承担较大损失。

  2.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亲自签名及抄写投保人须知。不要轻信保险代理人口头承诺,谨防保险代理人假借优惠之名,行欺骗之实。如有意更换保险产品,要仔细阅读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认真比较保险产品差异。

  3.切记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及经济状况慎重选择理财型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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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理财银行理财股市投资内地股市保险公司P2P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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