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 14:46 《金融博览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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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宋占军 乔丽丽

  最近,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监管层再次对理财险“踩刹车”。

  受其影响,险企官网和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的多款高收益理财险纷纷下架,特别是万能险产品,而仅存的一些产品的收益率也大不如前。

  其实,早在2014 年年初,监管层就已经“踩过一次刹车”,发布《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进行规范和整理。

  对于再次向理财险“踩刹车”,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使得网售理财险的风险开始出现,而靠退保实现高收益可能是其“被下架”的主要原因。

  此外,把长期保险当做短期理财产品销售、过分宣传收益率,违背了保险产品的初衷,也增加了行业风险。

  理财险,有点“疯”

  长期以来,我国以分红险为主的人寿保险市场,产品大多偏重于投资理财,保障程度偏低。这一现象在近两年尤为突出,保险市场上更涌现出一批短期高现金价值产品。

  可以说,这些年的理财险市场,有点“疯狂”的味道。

  以某人寿公司在天猫[微博]商城旗舰店推出的“稳得利两全保险分红险理财保险”为例(如表1),该产品属于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期限是5 年,该产品承诺期满11.7% 的保底收益,同时5 年累计预期收益高达25%。保费采取一次性趸交方式,金额为89500 元。倘若客户在第二个保单年度后退保,客户不仅没有退保损失,还会获得一定收益。保险期间内,客户还可以进行保单抵押贷款,此外还享有最高60万元的身故/全残的出行保障。

点刹理财险: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格局

  对比目前四大行五年期存款利率的2.75%,该产品保底收益11.7% 的高回报率具有明显的优势。从需求方的角度来看,以高现金价值产品为代表的理财型产品具有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的投资收益率,退保损失较小甚至没有损失,因此这种理财产品迎合了消费者的短期投资与一定额度的保障需求。

  从供给方的角度来看,高现金价值产品能够迅速扩大保险公司尤其是新设立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提高市场份额、改善现金流,在市场竞争的倒逼之下,新老公司纷纷开展高现金价值产品业务。

  另外,互联网保险的推动,亦成为理财型保险产品迅速扩张的原因。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2014 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万能险和投连险保费合计高达261.3 亿元,占比为74%。互联网保险市场形成了以理财型产品为主、保障型产品为辅的业务结构。

  从2014 年各保险公司网销渠道规模保费销售前十名的险种情况来看,除建信人寿在官网销售的一款年金产品外,其他均为第三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均在5% 以上,保障型产品无一入围。(如表2)

点刹理财险: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格局

  2015 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继续呈现以理财型业务为主、保障型业务为辅的业务结构,包括万能险和投连险在内的理财型业务保费合计345.1 亿元,占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的比例高达76.2%,较2014 年提高了2.2 个百分点。

  需要“点刹”,而不是“急刹”供需双方的需求加之互联网渠道的推动,共同促成了2013 年以来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高速增长。不过,理财型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较弱,同时由于退保、销售成本等方面的限制,理财型保险产品在流动性和收益率方面也难以与其他金融产品形成竞争优势。

  更为严重的是,理财型保险产品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风险隐患也在不断累积。

  一方面,理财型保险产品是为了解决保险公司现金流问题而衍生的一种解决方案,但绝大多数理财型保险产品尤其是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前退保,也显著提升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

  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理财型保险产品4%-7%的预期收益率,以及相应的手续费及管理成本,理财型保险产品总的资金成本普遍在6%-9%。当资本市场收益率下降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压力也会急剧增加。有分析认为,决定某一保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因素包括企业的内部条件和企业外部的经营环境等。所以,从理论上说,在市场上不存在统一标准化的业务结构,

  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发展目标确定并行调整,进而成为保险公司自身的特点。

  因此,理财型保险产品抑或是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业务结构,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选择。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及其背后的经营风险,不仅关乎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同时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甚至影响系统性金融安全与稳定。

  对于过热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在部分保险公司受困于市场竞争不能自拔时,保险监管部门及时的“刹车”尤为重要。

  不过,市场需要的是“点刹”,而不是“急刹”,这样才能在控制整个行业风险的同时,使符合监管要求的高收益理财险得到发展,并最终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格局。

  点刹“三重奏”

  自2009 年开始,保监会便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2012 年以来,保监会陆续出台多项举措,吹响了点刹“三重奏”,试图扭转理财型保险产品占比过高的问题。

  ● 点刹1 :启动人身险费率改革

  2013年8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启动了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在“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径指引下,保监会分别于2013 年8月、2015 年2 月和9 月启动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万能险和分红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工作。

  至此,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使得保险业务结构逐步回归保障。

  由表3 可知,2012 年以来,保障程度较高的普通型人寿保险占比逐年提高,在2013 年首次突破1000亿元保费,2014 年更是达到4296.49 亿元,占人寿保险业务的比例由2012 年的10.89% 增长至2014 年的39.41%。

点刹理财险: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格局

  同时,长期以来“一险独大”的分红险占人寿保险业务的比例由2012 年的88.17% 下降至2014 年的59.70%,人身保险的业务结构逐步回归保障,理财型产品占比过高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 点刹2 :“降温”理财险

  值得注意的是,2014 年2 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发布,对热销中的代表性理财险产品直接降温。

  首先,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 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

  通过将高现金价值产品销售资质与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一方面可以防止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在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剧偿付能力危机,另一方面也会倒逼现有的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降低高现金价值产品占比,从而避免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其次,该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支付的佣金或手续费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从而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经营问题纳入公司治理最高层级,希望公司从战略发展的高度审慎经营,避免公司陷入短期利益的争夺。

  最后,该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控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并辅以独立账户和季度定期披露报告,给予市场调整结构的清晰信号,并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市场动态纳入实时监管。

  ● 点刹3 :规范互联网渠道

  2015年7月,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地域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允许保险公司在无分公司区域经营保障型人身保险,将积极引导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我们看到,在鼓励保障型人身保险发展的同时,该暂行办法禁止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同时要求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以说,该暂行办法鼓励与限制政策并举,试图扭转互联网保险渠道理财型人身保险产品占比过高的问题。

  总的来说,理财型保险产品占比过高,违背了保险保障的初衷,也对公司经营和行业风险带来了较大压力。不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多项“点刹”措施,将逐步引导理财型保险产品回归较为合理的收益水平,并改善保障型人身保险占比过低的业务结构。 ■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南开大学[微博]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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