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在今日举办的巨灾保险国际论坛上,国内财险业巨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就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路径选择进行了介绍和深入思考。
王和表示,从全球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均提供巨灾保险,只是形式不同。由于巨灾保险供给可能存在市场失灵,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因此,巨灾多发国家和地区,需要一个专门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安排。
王和介绍说,巨灾保险制度通常有三种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与市场合作型,国际上多以第三种模式居多。他强调说,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的关键是,要结合国情和发展阶段,选择一种最有效的合作模式,并与时俱进地完善。同时,偿付能力解决则需要因地制宜和富有创造性。
王和认为,各国专门化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带来的经验是: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注重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注重巨灾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注重构建多层次风险共担机制;注重鼓励投保、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
王和还提到,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面临“政府地位”的认识问题。一直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导派”和“支持派”。“主导派”的基本观点是,政府应当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语”,而“支持派”则认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应当交给市场,政府可以给予必要支持。
在王和看来,观点的绝对化不利于制度建设。从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制度建设的初期,政府主导是必要和必须的,但随着制度的完善、发展与壮大,将与政府的重建职能形成一种有效替换,最终,则可能实现基本交给市场。所以,前期的政府主导和投入,目的是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是为了最终的退出。
王和表示,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先进实践看,一方面有“水到渠成”的问题,即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有“逐步改善”的问题,即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一开始均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它总是在启动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加以完善。
王和认为,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看,已经基本具备了发展和巨灾保险的条件,特别是在汶川地震和十八大之后,从完善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我国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此外,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森就我国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与实践进行了介绍。与此同时,复旦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许闲,美国大西洋再保险公司Robert Baldrey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日本财产保险公司的专家分别对美国、日本等国家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就美国区域性巨灾保险机制、美国巨灾债券运行机制、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等进行了介绍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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