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溺亡触发千万保险赔金 太平国华等坚持拒赔

2014年09月03日 09:00  中国网  收藏本文     

  保险公司制定霸王条款、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等问题已经是为人诟病已久的行业沉疴了。近日,又有一则相关新闻并引发舆论焦点:山东德州禹城的李堂民失踪76天后,被发现驾车掉入河中溺死,警方根据事故现场的碰撞痕迹认为是撞树后坠河。死者生前在五家保险公司投了五份保险,涉及950万元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料,8月22日,四家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债务、同业投保状况为由联合发拒赔通知。

  《投资快报》记者观察到,此案一经报道便引起了民众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不乏业内外人士质疑保险公司有“翻脸不认账”之嫌,而其中4家保险公司此前的拒赔理由也被律师指出不成立。

  截至昨晚发稿前,信泰人寿向《投资快报》记者独家回应了此案进展,称信泰人寿已于8月29日作出赔付的理赔决定,并已在当日通知受益人。但其余几家保险公司并无答复或表示维持原有立场,国华人寿甚至还认为死去的投保人有保险欺诈之嫌。

  李堂民失踪76天被发现溺亡 欠债百万但年收入亦有百万

  据山东当地媒体报道,2014年2月26日晚,德州禹城市禹城镇杨河套村居民李堂民至深夜未回家,11时许,其母尚俊亭拨通电话,电话那头回答“我一会儿就到家了”,但在此后,李堂民的妻子刘玲玲多次拨打其电话都无人接听,刘玲玲先后到禹城市人民医院、徒骇河附近、市中路、榆林街等地苦寻无果,于27日下午到禹城城关派出所报案。

  一家人煎熬76天后,5月13日上午8时许,禹城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在房寺镇引黄河内发现一辆轿车,李堂民陈尸其中。

  “尸体在驾驶座上,安全带扣死,头朝向副驾驶方向,脚保持着要踹开车窗的动作,车钥匙处于开启状态,车辆水箱部位有明显的‘V’字形凹面。”处理事故现场的禹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贾克国说,据现场痕迹,车辆是行驶过程中撞好、树后坠河,死者生前有明显挣扎痕迹。通过司法鉴定,尸体内未发现有毒物质和乙醇成分,排除自杀、他杀及酒后驾驶,最终死因是溺水窒息死亡。

  据了解,正当壮年的李堂民有一对儿女,女儿10岁,儿子1岁,他的离去对这个家庭可谓灭顶之灾,其母尚俊亭因过于悲痛住院三次。

  李堂民妻子:吊车租赁行业高危 买保险是为有保障

  在死者好友孙志勇看来,李堂民人很乐观,喜欢去野外打鸟捕鱼,事发的河岸边每天都有很多人钓鱼。“河边小道特别窄,错车都困难,到了晚上视线差更容易出事。”

  34岁的李堂民做吊车租赁生意,生前还有100万元左右的负债,但每年有100多万元的收入,因此在其朋友看来,这些债务对李来说并不算高。

  据悉,从2013年12月26日到2014年2月13日,李堂民与太平人寿、泰康人寿、信泰人寿、国华人寿、天安人寿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若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受益人将拿到950万元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李堂民的妻子称,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多买几份保险是为让家庭多一份保障。“2013年,他吊车租赁行业的一个同学兼朋友从吊车上跌落,成了植物人。这件事对全家人触动特别大,都催着他买保险。”2013年年底,李堂民开车在高速公路齐河段发生交通事故,本人受了很大刺激,所以又买了几份保险。

  根据妻子刘女士向记者出示的5份保单显示,李堂民购买的第一份为天安人寿保险的《安行天下两全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费2660元。承保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在购买第一份保险的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1月1日,李堂民接着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泰康人寿保险的《泰康万里无忧两全保险》,保额为15万元,保费3750元;另一份是太平人寿保险的《太平百万驾年华两全保险》和《太平附加百万驾年华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首期保费合计3660元。

  2014年1月7日,李堂民再次购买信泰人寿保险的《爱驾宝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元,首期保费1800元;次月的2月13日,他又购买了国华人寿保险的《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保额为20万元,保费2400元。

  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交通意外身故时未满75周岁(有公司规定70周岁,记者注),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倍。李堂民共在上述5家保险公司投保95万元,交通意外身故意味着保险公司需理赔付950万元。

  今年5月份,保险受益人李堂民的父母、妻子、儿女到太平、泰康、信泰、国华人寿公司报案,但8月23日保险受益人收到了四家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联合拒赔通知书。

  未如实告知财务及同业投保?

  太平、国华维持原拒赔决定

  信泰称29日已作出理赔决定

  虽然警方及司法鉴定认为,李民堂尸体内未发现有毒物质和乙醇成分,排除自杀、他杀及酒后驾驶,最终死因是溺水窒息死亡,而且保险公司也未给出投保人“骗保”的直接证据,然而,8月22日还是直接选择了联合拒赔的方式对待尚在悲痛欲绝的投保人家属。

  拒赔通知书上有两条拒赔理由,一是“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真实的财务状况。”二是“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在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

  对于保险公司列举的财务状况这一项,刘女士也有她自己的看法。她坦承,“丈夫生前确实有负债,但现在个人负债的情况太普遍了,房贷、车贷、工程设备等有可能是贷款,谁知道买保险的时候都要一一说清呢?”

  除了财务状况,刘女士并不认同“未说明在同业保险公司投保”也是拒赔理由之一。 “买保险的时候,简单问答几下就可以完成购买,当你理赔的时候,反而都成了拒赔的依据?”

  昨日晚间,涉案金额最大的太平保险回应《投资快报》记者,再次强调称“下发了拒赔通知:一、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真实的财务状况,二、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在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已通过书面形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依据投保人的告知事项进行核保并决定是否承保。在投保时,我公司已询问投保人的财务状

  况包括年收入、负债、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以及保额等信息,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基于上述原因,我公司对此案仍维持原拒赔决定。”

  泰康人寿方面,截止记者昨晚发稿,则未有任何正式的最新回应。 此前,泰康人寿保险山东分公司理赔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该案已经进入司法调查程序,目前这个通知(拒绝赔付通知书)已经是公司作出的最后处理决定。

  天安人寿保险理赔部负责人则表示,该案我们已经受理,由于我们8月25日才接到的当事人材料,具体细节我们还没有研究完,已经向总公司汇报了。

  9月2日下午,信泰人寿方面回应了《投资快报》记者的采访函,称公司对此案的处理过程进展已经做出了答复,“由于山东李堂民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核和调查需要的时间较长,根据保险合同信泰人寿应于8月22日给出理赔决定,我司曾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希望能延迟出具理赔决定的时间,但受益人未同意,因此我司于8月22日给出了拒绝赔付的初步意见,但我司与受益人进行了电话沟通,明确表明一周内将出具最终理赔决定。经过反复沟通调查,审慎分析研究,本着信守合约,维护客户权益的态度,我司于8月29日就李堂民案件作出赔付的理赔决定,并已在当日通知受益人。”至于具体的理赔金额等信息,则表示暂时还不方便透露。

  国华人寿:

  投保人存在保险欺诈嫌疑

  保险协会:

  若不理赔,保险公司需要拿出证据

  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曹先生说:“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2月13日期间,被保险人在生前短时间内,集中向多家保险公司买了同一险种的意外险,接到报案后多家承保公司联合对案件进行了了解,认为此投保行为存在保险欺诈嫌疑。”

  “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签有保险合同,并且是同一险种,只是各公司的产品名称不一样,均属低保费高保额的驾乘险范畴;另外投保人投保时间较集中,各公司均反映投保人的投保动机不正常。”8月26日,德州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介绍。

  该工作人员说,各保险公司认为此案存在保险欺诈嫌疑,接到各保险公司的情况反馈后,德州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将案件反映到德州市公安局,并由公安局协助调查此案件。若保险公司理赔,将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若不理赔,需要保险公司挖掘证据。目前,公安部门没有处理结果,案情仍不明朗。包括此案在内,近期山东省有三起类似的保险案件。

  山东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否理赔应依据具体的合同与保险法规定。

  律师:

  赔不赔要看双方前期约定 此案险企拒赔理由不成立

  据报道,此前联合给出拒赔的四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约定并不一样。其中,太平人寿保险合同上的财务告知栏里标明,被保险人无负债;保险人未向被保险人询问在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泰康人寿保险合同的财务告知栏里标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负债为“0”;对于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表明在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

  此外,在信泰人寿和国华人寿保险合同中,均未向李堂民询问负债情况及在同行中的投保情况。

  “目前我国执行询问告知形式,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须告知,投保人李堂民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看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否就财务负债及投保情况提出了询问。”山东工商学院保险学教师蔡超告诉记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太平人寿、信泰人寿和国华人寿未向李堂民询问在同业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所以拒赔理由中的第二条不成立;信泰人寿和国华人寿未向投保人李堂民询问其财务负债情况,因此拒赔理由中的第一条不成立。”德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田律师说,太平人寿和泰康人寿有理由拒绝理赔,信泰人寿和国华人寿应负有理赔责任。

  警惕保险公司合同陷阱 拒赔有五大理由

  通常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对于广大的投保人来说,买对保险只是开始,成功的获得理赔才是终结。保险并非有险必保,也并非有保必赔。投保人在人寿保险理赔时,有些会因为自己的疏失而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人寿保险理赔时应该注意,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内容,从而有针对的规避风险。快报记者以下归纳了保险公司拒赔五大理由

  理由—:不属于保险责任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进行人寿保险理赔,遭拒的情况比较多见。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寿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并不是万能的,并不是“百险皆保”,买保险不能望文生义。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能谴责“霸王条款”之时却无理取闹。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另外,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楚人寿保险理赔范围,知道出险之后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

  理由二:不如实告知和申报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

  诚信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答复。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人寿保险理赔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理由三:他人代签名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人寿保险理赔也是绝对不赔的。理由四:观察期内生病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人寿保险理赔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任。

  理由五: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

  目前,企图以“杀妻”、“自杀”、“杀儿”等方式获得高额保险金的案例常见于报端,不少人为了获得保险金,不惜以牺牲自己或家人的生命来做赌注。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既是犯罪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赔偿。豪赌一把的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保险金拿不到,还要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当然,如果投保人受益人觉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文章关键词: 理赔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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