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三类保险机构可参与基金销售

2012年11月21日 05:02  证券日报 

  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要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期货公司销售基金已作研究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监管层将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参与基金销售业务放行。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为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做出规定:

  首先是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设定准入资格条件。保险机构作为一类基金销售机构,其准入资格条件应当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进行设定。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保证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其次是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为规范和引导保险机构及其基金销售人员行为,除对基金销售业务的个性化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特别强调外,还结合保险机构特殊情况对其信息备案等问题做出了特殊安排。

  再次是基金销售人员管理上考虑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包括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署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为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此外,还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兼职、从业资质管理、培训和销售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最后是监督管理上注重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协作。为保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有序推进,《暂行规定》规定证监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单独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同时,《暂行规定》要求两会及派出机构加强监管沟通,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

  此外,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据了解,目前,商业银行在基金销售市场一家独大,占到七成份额。证监会近年来推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基金,但是由于品牌建立、投资者习惯等原因,发展一直比较缓慢。业界认为,引入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是证监会拓宽基金销售渠道的一个最新举措。

  此外,负责人透露,关于期货公司销售基金,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研究,“未来期货公司申请销售基金也会有相关的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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