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保险机构可参与基金销售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

2012年11月21日 00:5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20日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未来在获得相关许可后,均有望开展此项业务。证监会同日还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销售市场已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但各渠道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发展缓慢。去年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调整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格条件,降低“非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条件,鼓励多元化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

  为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行为,证监会根据《销售管理办法》起草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此次引入的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并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设定准入资格条件。考虑到基金销售业务与保险机构现有业务差别较大,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证监会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与现行销售业务规范保持一致,但在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上,考虑到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特殊性,除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外,还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证监会表示,在监管上注重与保监会的监管协作。《暂行规定》规定,证监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单独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并加强监管沟通,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监管信息。

  证监会20日还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文件作为基金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整体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原则、重点及职责体系,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处理、检查、责任追究及合规审查、培训、考核等重要防控内幕交易制度等。

  证监会表示,将把《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严惩不贷。证监会还将继续建立健全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综合体系,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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