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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鼓励探索利用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9日 09:27  中国保险报微博

  本报讯【记者 高嵩】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

  《通知》指出,2012年要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在保障水平方面,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通知》提出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

  《通知》指出,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

  《通知》强调,要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通知》要求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同时,《通知》指出,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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