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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三年整顿启幕 铺路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8日 03:30  21世纪经济报道

  万涛 张力

  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将从保险代理机构开刀。

  3月2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及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决定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通过持续三年左右的清理整顿,对现有散、乱、差的代理机构进行“关、停、并、转”,减少存量。

  “过渡性措施”

  在上述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看来,保险代理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一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政策尺度不够一致;代理市场准入主体实力不强、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代理市场的秩序和效率。”

  以注册资本金为例,根据保监会2009年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省一级为经营区域的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但这些公司注册资本金实际上大都低于200万元,受资本实力制约不具备销售复杂产品的能力,业务规模小且主要集中在车险,产品同质性严重,容易导致低层次无序竞争。”上述负责人说。

  近年来,尽管出现了一些资本实力较强的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但区域性公司仍占绝大多数。市场人士因此担心,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可能对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形成冲击。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已趋于平稳,现有存量基本可以满足市场需要。“拟涉足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设立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也可以与现有代理机构建立规范、透明的合作关系。”

  不过,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这是一项过渡性措施,在暂停期间,保监会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梳理保险代理市场发展和监管的经验教训,抓紧调整和修订有关政策法规,力争使保险代理市场准入机制更加科学和规范、更加符合我国市场实际。”上述负责人表示。

  保监会还将尽快修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提高准入门槛,不再设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类别,并将在此基础上部署各地保监局恢复相关许可工作。

  南开大学保险系主任朱铭来告诉记者,目前保险代理市场机构过多,过度的竞争对市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且国内保险公司多为全国性,发展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也有利于形成对等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兼业专业化”与“专业规模化”

  保监会数据显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已超过19万家,除13万多家银行、邮政兼业代理机构外,其他近5万家机构大多只代理机动车辆保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问题,保监会已部署保险代理市场综合治理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同时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专业化和规模化,严格控制增量机构。

  保监会近期还将按照既定计划,推进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专业化试点。在已经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推动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逐步转型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并积极探索银邮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试点。

  2011年8月份,保监会制定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就鼓励保险代理机构向专业领域深化发展,提高服务保险消费者的能力,促进汽车服务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集团化改革。

  “2009、2010年银保业务井喷的时候暴露出很多问题,那时就开始思考专业化的问题,”朱铭来说,“银行业务员代理保险产品,存在身份不明确的问题,如果销售中出现了问题,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互相推诿,监管协调难度也大,我们希望未来银行能建立独立的法人代理机构或经纪机构,这样完全受保监会监管,也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

  据悉,保监会还将推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对全国性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在审批过程中予以政策倾斜,引导保险代理公司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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