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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协发布车险示范条款 代位追偿避免无责不赔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4日 22:18  中国新闻网微博

  中新网3月14日电今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规范商业车险市场。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的发布,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突出解决理赔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示范条款》由协会组织行业专业力量,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充分沟通、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前后经过六次修订,历时近一年拟订而成。

  从《示范条款》可以发现此次修正以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先,简化索赔资料,强化如实告知等4个特点。

  第一,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第二,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更加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第三,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提升车险服务水平。《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车险条款。同时,《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的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简化产品体系,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同时《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中国保监会项俊波主席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示范条款》中对于车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规定、索赔资料手续的简化,将显著减少车险理赔矛盾纠纷,标本兼治,显著改进。但此示范条例落实仍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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