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上路 有条件允许自主确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7:38  金融时报

  记者 张兰

  本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立行业标准及加强自律规范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防风险能力建设,从而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知》旨在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初步明确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明确了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即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保险公司作为条款费率拟订和执行的主体,开发商业车险产品并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不仅如此,《通知》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这些都将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奠定重要基础。”

  《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通知》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应当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的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的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