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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永俊:保险行业必须由国家监督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6日 14:57  新浪财经微博
韩国大学教授朴永俊韩国大学教授朴永俊

  由《中国保险报》、《韩国保险报》和日本《保险每日新闻》共同主办的第五届中韩日保险产业研讨会于2月16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主题为“新挑战 新视野 新空间”。新浪财经对会议进行全程直播。 

  以下为韩国大学教授朴永俊发言实录:

  朴永俊:大家好!我是来自韩国大学的朴永俊。我把论文最核心、重要的地方给各位介绍一下。各位都是保险界的专家,我就不介绍保险业的定义,说极端一点的话,保险业是把顾客的钱交给保险公司来管理,出现什么事件就支付给顾客。等于把别人的钱先放到公司里,如果发现事故,没有钱额顾客支付的话那就问题很大了。所以刚开始保险行业出发的那一天开始,国家对保险业一直监督管理,不管是保险、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也有同样的性质。

  有关保险行业相关的,就是由国家来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必须的,总是存在的。最近对保险行业有一个新的看法,就是保险业是个新的产业,让这个产业保持竞争局面的相关位置也是由国家来进行的新的局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共同合作,共同的行为相关法律是最为明显的,保险业出发点可以说是来自欧洲和美国,过去对保险行业形成共同市场的规制是不太多的,美国也是。在国家相关法判例技术上,可以看到州法保险企业不能由联邦法的规制来管理,日本也是。据我所知,日本的《反垄断法》不把保险法放在自己管制的范围里。此前相关国家机构不提供相关的竞争管理。最近日本已经从其它国家开始了相关的监管,韩国有很多这样相关的案例。

  我提供八种案例,从2001年到最近的2010年为止,最多的处罚规模是韩币3600亿,差不多200多亿人民币了,原来存在的对监管机构的角色的基础上,作为市场产业性质的竞争管理委员会规制成为保险业双重管理机制,这双重力量对保险业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是我的论文要探讨的话题。各位都是保险业的资深专家,都了解欧美的制度,所以相关其它国家的案例我不介绍,就光介绍了韩国的案例,韩国现在保险相关监管法律也很多,最主要的是保险业法,还有相关保险相关规制的部门是政府机构金融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性质。

  还有一种是金融委员会,决定大的事件,其它的实际实务是金融监督院来实际操作,宪法上不是政府的机构,但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来处理政府的业务。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发挥的作用,金融监督院相关保险人员也参加了会议,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来管理保险业,监督的范围非常广泛,保险公司的成立开始最重要的是财务健康性以及刚才保险公司谈到的保险消费者,就是保险顾客提交的保险资金能否安全地管理。这方面进行监督,韩国有个公正教育法的基础上规制的机构叫规整交易委员会,他们也是以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性质,和金融委员一样的地位。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业务也非常广泛,市场竞争性继续保持下来就是他们主要的责任,从而企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好处。

  之前韩国的保险业是寿险协会、财险协会等各种行业协会的成员共同组成了保险开发业这样的机构,他们定下来保险费的标准,在这样的标准下开展他们的业务。我们知道亚洲金融危机,为了金融能够更加现代化,标准价格体系已经成为新的层面,很多这种保险公司可以自己掌控自己的价格体系,他们是有范围的,这个范围内可以比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定位。公正交易委员会有几个相关的监管案例,保险开发业有标准价格体系,这个价格体系我们可以选择,过去这个标准价格体系是财险CEO在私人场合下口头决定一个标准价格,但政府给予(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不知道中国的情况是怎样的,2002年大韩财险协会和财险公司,如果汽车突然发生故障不能走的话,他们给消费者能提供免费租赁车的服务。这些车会成为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的一个很重要的附加服务。所以,这个附加服务上也产生了不太正当的竞争局面,他们提出一个《不正当竞争防止方案”,财险协会的一些企业通过探讨,把这样的附加服务形成收费服务。最后从保险公司的立场来看,监督院原来想改变自己这样的做法,但另外一个国家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提出这是不太正当的行为,所以他们是两方面,国家机构带来的压力,不知道该怎么做。比如说附加服务马上要成为一个收费服务,会被认为是不正当服务。

  1998年—2006年,预定的价格体系和公示体系,他们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商来大概私下定下,我们的监督委员会把这个看成不正当的行为,现在保险公司他们不服国家这样的结论,可以发现这个问题,两个机构给保险机构带来的双重问题怎么解决?韩国有很多方面,会有金融监督和竞争监督双方面的压力,减少竞争管理是全球的趋势。所以我们不能减少竞争管理。如果竞争市场总是强调竞争的话,金融方面的规制会变得比较松散一些。

  韩国的情况是,金融监管机制还存在的情况下,金融管理的监督制度又起来的,所以韩国情况来看,监管力度有重复的环节。我们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得平衡点呢?这得探讨。当然金融监督院和公正教育委员会两方都觉得这有问题,所以在2007年12月份已经进行了两者之间的MU。除此之外还要看保险业界,保险公司相互可以协定的,而且可以互相协商一下,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督委员会首先要跟公平交易委员会协商一下才行,但是光是靠协商往后可能还有一些有矛盾的因素在,所以,一定要给发公文,就是以书面的形式发公文给公平交易委员会之后再协商。得到认可之后,这些事项可以有一些共同行为。这是解决问题的方式。预防方面,首先学界和业界人员希望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和探讨。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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