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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息化手段防范保险分支机构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4日 08:58  中国保险报 微博

  □姜国富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分支机构总量迅速增长。保险分支机构作为一个微观经营主体,承载着实现行业自身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责任,是实现“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等战略目标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各类风险的滋生与聚集点。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未来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现代科技手段在保险监管工作中的运用”。笔者认为,从信息化的角度去研究创新风险防范的手段,解决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单一、滞后等问题,提高监管机构获取保险机构各项信息的效率与能力,增强监管机构分析处理风险信息及处置风险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对于推进行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险分支机构面临的风险

  根据国际通用分类,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可分为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和经营风险四大类。保险分支机构主要面临的是经营风险,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销售风险

  销售风险是指保险分支机构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以销售为核心覆盖整个售前、售中及售后流程所面临的风险。这是因为保险分支机构所销售的金融产品,具有销售过程复杂、风险点较多的特征。

  (二)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分支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自律公约等,而面临问责及行政处罚的风险。这是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管日趋精细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引起的,当前保险分支机构的合规工作越来越重要。

  (三)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主要指保险分支机构因决策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合理等,易造成决策错误或失误,对正常经营造成的风险。这一风险在保险分支机构高速扩张、高管人才培养跟不上的部分地区,表现得更加典型。

  (四)信息安全风险

  当前数据与应用的大集中模式,促进了业务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保险分支机构却在信息化建设上投入不足、专业人员匮乏,其信息安全水平较低,面临信息泄露、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安全隐患,这类风险点尤其值得监管部门重视。

  监管部门防范风险的关键点

  在日常经营中,保险分支机构也有处置风险的内在要求,监管部门通过加强检查与指导,培养其内生性的内控、合规文化及执行力,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商业利益或市场竞争的驱动下,分支机构对风险的认知与容忍度,与监管机构有显著的区别。因此,监管机构要防范风险,关键就在于必须掌握充足的“信息”,必须积极主动地筛选、分析、挖掘数据及信息,“动态”掌握保险分支机构的各类情况,才能提升防范风险的前瞻性与宏观性。为此,监管部门需要解决四个关键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保险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经营的微观单元,最了解自身各类风险点的位置及相应的风险事故的发生情况等。而监管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途径和信息获取方式,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此类信息的难度非常大,现有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举报投诉等渠道所获得的信息具有“滞后性”,不利于防范风险工作重心的前移。

  (二)信息获取滞后

  当前保监局与辖区机构之间的日常信息交换手段仍比较匮乏、效率较低,这使得一些事关风险的苗头性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监管部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被监管部门掌握,监管部门也因此丧失风险“防范”的主动权,甚至会贻误了处置风险的最佳时间窗口。

  (三)信息处理及挖掘能力较弱

  当前的保险监管人力非常有限,监管信息化水平也比较低,以现有的监管人力与监管,对保险机构实施精细化监管的难度很大。因此,只有加强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与数据挖掘能力,才能在海量的数据与信息面前,有针对性地发现风险隐患及其分布规律。

  (四)信息标准化建设滞后

  尽管业务术语已经实现标准化,业内各家机构也已趋于统一,但支持业务运转的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数据接口,保标委也仅在数据交换格式及字段命名上做出了约定,监管部门在开展数据挖掘及分析时基础数据有效性与可比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监管部门防范风险的关键点在于“信息”二字,其中解决“信息不对称”是侧重于营造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的机制与渠道,改善“信息获取滞后”是侧重于提高信息的传输及交互效率,加强“信息处理能力”是侧重于监管机构提高自身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运用

  信息技术手段的主要做法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各类监管信息系统,以监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来带动监管工作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对行业发展动态的掌握及对海量数据信息的处理,最终实现防范风险的目标。在这一路径上,监管部门于近几年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主要建成了四类监管系统。

  (一)专业监管类系统

  为提高监管针对性与有效性,保监会先后投产了统计信息系统、机构与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管理信息系统、寿险业务风险监测系统、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分类监管信息系统、人身保险监督数据系统等专业监管系统,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便于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隐患。

  (二)数据挖掘类系统

  为加强对海量监管信息及数据的应用,保监会投产了信息摘报系统,通过挖掘专业监管系统的数据,以实现监管信息的二次利用,充分体现“信息”的价值,监管机构对业务数据及保险机构的掌握,也更加直观与便捷。

  (三)标准化数据类系统

  一是开展车险信息平台试点,通过规范的数据交换格式与统一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车险业务数据在承保、理赔环节的数据共享,提高了车险业务质量,有效防范了各类风险;二是推出保险稽核系统,通过定义标准化的数据接口,使得稽核检查的业务财务数据、工作界面与流程得以统一,极大提高了检查工作效率,提升了保监局风险防范水平。

  (四)区域监管类系统

  由于各地保险市场环境、监管的关注点有所不同,监管部门对“信息”的需求与要求也不尽相同,各地保监局也在定制符合自身需求的监管信息系统。如宁波保监局的日常监管侧重于及时采集保险机构的各类数据,其自主研发了“行业信息处理系统”后,全行业即通过该平台交换数据及信息,利用计算机完成复杂的数值计算与分析,由此监管部门可及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与特征,并对行业发展中趋势性、苗头性的事件进行预判,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对运用信息化技术

  防范风险工作的几点思考

  保险分支机构的风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风险点会随着产品、营销模式、销售渠道的创新与发展而不断产生,并与保险分支机构的发展阶段、经营风格、经验区域的市场特征息息相关。这就需要我们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在狠抓内控及合规制度建设不放松、强化现场检查及督促整改不手软等常规工作手段外,继续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升级,应对风险的动态变化。

  一是要加强数据挖掘工作。保险监管信息摘报系统初步展示了数据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拥有”而在于“充分利用”,当前专业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基本建成,因此,今后对监管数据的挖掘必然成为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的重点。

  二是要加大区域保险监管系统的研究与探索。各地保险市场差异较大,风险的分布特征及表现也不尽相同,应鼓励条件成熟的保监局“先行先试”,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自身实际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在提升监管效率、防范风险上进行尝试,为全行业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三是要加强保险分支机构的信息安全工作。当前保险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都依赖计算机系统,其日常运维与系统建设一样重要。因此,要引导保险分支机构加大投入,在思想观念、管理机制、人员配置及业务能力上,提升其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夯实防风险的基础。

  四是要筹划大一统的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近年来监管机构防风险工作成效显著,但我国的保险监管历史并不长,对防范化解风险的认识与经验仍存在局限,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应用非常有限。对此,我们要加强信息技术在风险预测及评估等方面运用的研究,推动风险防范由专业监管向全局防范的整合,提升风险防范的监管效能。

  (作者系宁波保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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