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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7日 09:31  中国保险报微博

  本报讯【记者  李晓波】近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意见》要求,到2015年,消防工作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据了解,“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2006年-2010年,全国共发生火灾79.3万起,死亡7202人,受伤4501人,直接财产损失72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3起,造成353人死亡。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火灾多发、高发的势头将难以遏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将难以保障。

  《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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