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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夸口包赔惹争议 大包模式未获业界认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4日 09:28  中国经营报微博

  作者: 赵晓菲

  保险公司通过费用率的限定将销售和理赔工作按固定费用率包给中介机构,将风险基本转移给销售方,从而获得固定利润——日前,《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了解到,保险中介机构美臣金融服务集团(下称“美臣”)正在向保险机构游说这种“大包”代理模式。

  尽管与中介合作采用“大包”模式合作,保险可以保证利润,也有利于冲保费规模,但这种合作方式并未得到保险业界的认同,保险业内人士大都认为这种模式下赔付风险转嫁到中介机构,无论是对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消费者都存在风险。

  “大包”模式冲保费

  据一位广东保险公司业内人士透露,所谓“大包”模式包括包销包赔两个方面:包销就是指中介机构承诺保险公司某段时间内实现一定数量的保费,完不成目标则从手续费率设定上给予“惩罚”。

  包赔主要是指保险公司获得确定的利润率,中介机构承担由赔付变动产生的风险。保险公司根据年度利润目标,以及其他成本(如保单成本、办公费用、人力资源费用等)提出利润率加成本率的数值,按100%减去这个数值再减去赔付率,即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率。因为赔付率是不确定的,中介代理费用率也就不确定,赔付多少的风险由此转嫁到中介机构。

  另外,包销包赔还指保单从销售到理赔,全过程的工作均由中介机构完成,保险公司只负责核保(该不该保)、核赔(该不该赔)等工作。

  10月底,美臣与某集团寿险公司签订全国“大包”战略合作协议。此前美臣已与该保险集团财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进行区域合作。

  11月4日,美臣给本报的回复中指出:“美臣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协议是总对总的战略合作协议,不称为‘大包’模式。是美臣在普通的总对总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加入专业的风险管理,贯穿整个销售、理赔过程,以实现对整个业务全流程的风险监控,同时,美臣有自己的公估理赔机构和队伍,可以有效挤压理赔水分,控制赔付率。是对保险公司合作的增值服务。”

  某保险公司人士认为,之所以有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愿意采用“大包”模式合作,对保险公司而言能够保证一定规模的保费和利润;对中介机构而言则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利润,同时也能迅速做大规模。

  记者了解到美臣和这家寿险集团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规定,美臣承担赔付风险是通过浮动手续费率体现。协议规定,美臣所得代理业务综合手续费,按照“基础手续费+浮动手续费”计算。而所谓的浮动手续费是指利润分成奖励,按照公式“累计总保费×(X%-满期赔付率)-累计已支付总手续费”计算。

  上述广东保险业内人士介绍,X%的计算方法是保险公司根据年度利润目标,以及其他成本(如保单成本、办公费用、人力资源费用等)提出利润率加成本率的数值,按100%减去这个数值。例如,保险公司设定5%的利润率,5%的成本率,加总为10%,则X%即为90%。假设满期赔付率为60%,已支付总手续费为累计总保费的20%,那么美臣将获得的奖励就是累计保费的10%。如果赔付率超过70%,美臣将获得奖励就为负数。

  协议规定,奖励费用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则应累加在当月基础手续费中支付,如果该奖励费用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则应在支付的当月基础手续费中扣除,若当月基础手续费为“零”或不能足额抵扣时,则由美臣将差额部分返还保险公司。也就是说,在赔付率高企的情况下,美臣最终所得的手续费可能为负数。

  上述广东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大包”模式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核心风险转嫁到中介机构。一般的代理模式下,保险公司支付中介机构固定的手续费,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风险。

  这位广东业内公司人士还透露,类似于这种“大包”代理模式,这两年在业内早有出现。一些保险公司通常给4S店设置一个赔付率,一旦赔付超过该赔付率,多出的赔付就由4S店承担。

  上述双方的合作补充协议中还规定,一旦美臣保费达成率低于一定数值后,考核奖励费用公式中的X%就会降低,实际上就是降低了美臣的综合手续费率。

  上述广东保险公司人士还表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紧紧掌控核保、核赔两大环节。但双方也会有协商。查勘、定损等理赔的一系列流程则可以由美臣完成。

  赔付风险转嫁中介

  据了解,美臣金融服务集团是一家通过吸纳海外风险投资和整合本土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公司组建的国际化综合型金融服务集团公司。

  对于这种“大包”模式,业内各方人士大多认为不甚妥当。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滨认为,这种“大包”模式的实质是打着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伙经营保险业务。“‘大包’模式下,中介机构承担了赔付风险,同时也通过获得奖励的方式分享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所谓的奖励是通过合法的条款做不合规的事情。”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詹昊认为,从法律上严格来讲,并不触犯现有相关法律条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承担因赔付产生的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保险中介机构的利益与赔付率挂钩,一方面,对于中介机构不利,因为赔付率不可预测;另一方面,消费者利益也有可能受到损害,因为很多情况下消费者理赔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完成,如果中介机构的利益与赔付多少有关,就可能产生该赔却不赔等情况,损害消费者利益,进而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影响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

  而某保险中介机构董事长听闻这一模式,亦表示中介公司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搭建桥梁,而不应该承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风险,这不是中介机构应该做的事。

  上述保险公司人士则担心,赔付少的时候,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分享利润,可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中赔付,一家注册资本仅有几百万元的中介机构何以还能保证保险公司的固定利润率,最终产生的亏损还是由保险公司买单。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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