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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门槛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 03:42  东方早报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早报记者 刘欣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并提高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门槛。

  在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方面,新规修改了原有规定中的“至少有一家股东”的发起人要求,将其调整为仅限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

  此外,新规还从总资产等方面提高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定条件。规定指出,发起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必须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

  而按照现有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另外,新规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为1亿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而此前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此外,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方面,新规对原有的“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调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同时还增加了 “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另外还可以开展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新规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以及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

  新规还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录入编辑:张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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