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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 03:31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殷洁)昨天,保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调整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门槛,放宽了发起公司的成立年限,但提高了资本金要求。

  记者发现,此次保监会放宽了发起成立公司的经营年限,即由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但对发起者的资金要求提高,并增加了对偿付能力的限制,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

  此前,中国人寿、人保、泰康、太平洋、华泰、太平、平安、新华、中国再保险集团等9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友邦资产管理中心,管理着全行业80%以上的资产。此前4年多的时间内,保监会一直没有再批设新的资产管理公司。

  保监会监管层去年9月表示,支持中小险企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去年底,生命人寿拿到了保监会批准筹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保监会再次开始发放新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但在设立门槛上加强了对资本金和偿付能力的限制,也是为了防范风险。

  ■ 背景

  发起人总资产不低于50亿

  按照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发起人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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