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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高保低赔保险条款不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8日 10:54  新浪财经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

  新浪财经讯 4月8日消息,由口碑理财网主办的“车险高保低赔研讨会”4月7日在北京召开,新浪财经图文直播了该次研讨会,以下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发言文字实录:

  首先非常高兴参加今天这个会,因为毕竟我们讨论的是一个热点问题,而且是事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今天来的除了我们各位专家学者,也有很多公司的代表。这个可以说也是一个大家互相交流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对这个问题,实际我们前期也有一些表态,这个问题刚才我们也听了咱们有关同志的说法。实际从保险来说,它最大的原则就是诚信原则,而一般诚信原则都是力所能及的。最关键的还有一个表现,在条款的制定上应该是诚信的。

  刚才我们也看到了,包括邱律师也讲到了,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就是保险法的第55条,第3款,就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这个实际上我们也看了一下,我们现在保险业内的ABC条款,其中Bf款里面有一个专门的说法,投保的时候不得超过新车的购置价来进行投保。否则超过这个部分,视为无效。实际这里有一个概念置换,你前面是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但是如果是一辆旧车的话,投保的时候它肯定是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所以这个条款从本身制定上它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这是第一个。

  当然这个公司的名字我不想点,虽然它是在座里面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条款在08年的条款和2010年条款相差非常大的,这个大它大在哪儿,其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进行重新改订。比如说在08年时候,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进行计算;然后赔偿的时候它说是按新车的购置价来计算折旧金额等等。到了2010年的时候这个条款修改了,投保的时候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认实际价格。出险的时候,就是当赔偿的时候它修改成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数来计算这个金额。我们说这个投保时候可能是在年初,出险的时候可能是在年末,这一年中这个价格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差异,这个就是一种无形的陷井。这是发现的一个问题,就是第二个问题。刚才第一个问题就是D款里面有一个规定那么的不合理。

  第二个问题,但是在具体公司应用之中发生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一些变化;第三个问题发现,就是说比如说新车购置价谁来定,比如说我去投保的时候。当时我的保险代理人跟我说,你这个车应该多少钱。我一看他那个单子上面有三个价格,就是说这个新车购置价它有不同的价格,他当然就跟我说你一定要按照那个最高的价格来保,我说为什么,他说给你保障的多,当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当真是车辆发生全损的时候,和理单投保多少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这又是值得忧虑的事情,就是新车购置价由谁来定。

  第四个就是保险费率,作为消费者我们并不知道这个费率怎么定的,只是说保险公司告诉我们一个,你这辆车大概的保费是多少。但是我发现一个什么问题,我们在07年投保的时候,当时新车的购置价是15万;2010年新车购置价仍然是15万,但是保费不一样,07年的保费是1693;2010年1878,为什么会保费提高了,没有人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因为一般情况下是认为,比如说新车有所降价的时候,但是保费是有所提高,而且刚才我们也听保险行业的人介绍,说我们现在费率一致性,分情况的这种区分。为什么费率会有提高,这又是一个疑问。

  第五个我们ABC三个条款,它都提到一个问题,就是说在投保金额的确定上,可能有两至三种的方式,有一个基本条款都提出是三种,其他两个基本条款都提到三种。但是一般情况下在投保的时候,它并没有跟投保人进行说明,而直接告诉你这个就是新车,就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来赔,我们将来就是按这个算。你要是不愿意的话,你可以去别的公司,但是其他公司也是这样规定,所以其实没有解释这三者有什么区别,这是一个处理流程的问题。

  第六个问题实际也涉及到保险责任的终止的问题。我们发现ABC有一个条款它说的损失,即为保险公司责任终止。另外基本条款它又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说一个增加的是在除了灭失,投保的时候如果是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那么它最终保险责任终止,是说一次性的赔款金额,加上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那就终止了,再有另外一个基本条款它提到还是上述这些,就是一次性的金额,加上免赔金额,最后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终止。

  最后我们发现ABC三种基本条款差异很大,我们不知道计算出来的费率是不是差异很大。总之它是在一些责任的约定方面它是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条款,而这些不同实质的可能会影响到投保人的利益。刚才又回到我们最早的说法,我们说保险最大的原则是诚信,我们国家车损险的条款,其实我们也关注了,就是刚才提到有一些国外的情况,可能不能完全类同于国外,国外提供给我们的材料里面看到,有保险一些业内专家提到,国外它不是按照责任来计算车辆损失险的,而是百分之百都是,就是你投保的保险金额是多少,都要给你赔的,首先从责任上是有不同的。

  第二个在国际上来说也有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首先它可能不像我们国家,它是和交强险一起连带的,国外交强险它赔的保障额度很高。国内保障我们现在并不高,我们还是有相应的商业险来承担其他的那些,我们需要承担的一些损失。我们条款的制定里面是有很多中国发明的,这个中国发明就有一个疑问了,这些中国发明是不是对等到我们的中国实践。就是说国外的一些体制适应国外的当时国家的一些情况来制定的。我们国内引用的话,既是一有保险人的也应该有利于投保人的,这样是公平的,对等的引入的制度。而不是单独的我就引入一个保险人有利的,至于投保人我们不问。所以说我们觉得像这些制度的引入问题,条款的设计问题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应该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公平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条款它还不是说是一个简单的解释说明问题,而是它是不公平的问题。包括这么多媒体的关注,通过消费者的这种反应,我们的条款能够在保护消费者的道路上能够进行推进。能够使得它体现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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