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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保险条款与法律不一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8日 10:48  新浪财经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

  新浪财经讯 4月8日消息,由口碑理财网主办的“车险高保低赔研讨会”4月7日在北京召开,新浪财经图文直播了该次研讨会,以下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发言文字实录:

  提出的这些意见虽然是尖锐,但是它是想回到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之所以讲话讲的尖锐,就是希望它规范的更好,老百姓更能够接受。首先我想保险条款怎么计算也好,设计也好,费率的计算也好,普通老百姓不知道,普通老百姓不需要,所以要简明扼要,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刚才讲到是不是高保低赔的问题,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实际表现就是高价值的投保可以低,这是一个事实,当然从不同方面解读。有一点我认为这个不妥在什么地方,这个条款怎么着,我们说话看法律的规定,我们首先看它这个条款的设计和我们的保险法的规定是不是相吻合。我们保险法55条写的很清楚,投保人和保险理赔,标底的,保险价格在合同中指明的,保险标底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表现价值赔偿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不约定保险价值的,以实际的价值不说了。

  第三款,保险金额,就是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姑且不说你的保险费率是怎么样拟定的,原来新车按30万投保,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相当,用了一年以后保险的价格它可能就没有30万了,你现在投保的金额还是30万,不符,不符怎么办,法律规定的很清楚,至于说刚才我们郝老师也讲了几个不到位的,精算不到位,定价基数不到位,那是你经营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你现在对公众是承保,这些问题你应该解决。那么消费者他知道他的真实情况,所以刚才讲了这个,我为什么讲旧车发生事故以后,以新件来赔偿,为什么这是一个狡辩呢,如果有投保性的,你的理赔是可以超过保险金额。如果你用新件进行更换维修事故。如果你赔偿的理赔金额超过了投保金额,但实际上你的这种理赔金额都在投保金额范围之内,不管是旧件,还是新件,在这个范围之内。至于说你怎么低于这个费率的,有一个问题可以很内比的,保险金额,后来我们这个手机里面,移动什么其他的也有精算师,号称设计的形式,就怎么设计,制定什么样的人群,你这个是制定什么样的车型。

  所以现在是这样的,我们今天不是批斗,也不是说一定要怎么着,我们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和谐的保险市场。就是说这个条款不管是高保低赔也好,还不是高保低赔也好,首先这样的保险条款与我们法律是不是一致。第二我们怎么能够让消费者很很容易知情。那这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不是受到伤害。因为刚才有三种,有人讲了欺诈的问题,我们今天不去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我想这个讨论可能大家各有各的观点,有的可以恰如其分的,我们今天不谈论这个问题。我们谈如何面临这个问题,如何让大家达成共识,能够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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