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4月7日消息,由口碑理财网主办的“车险高保低赔研讨会”4月7日在北京召开,新浪财经图文直播了该次研讨会,以下为本次会议文字实录: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之声主持人、嘉宾主持董彬:
首先特别感谢所有的在座的各位领导,还有各位专家的到来,在百忙之中抽出您的宝贵时间,来参加我们这个研讨会。一段时间以来,在保险行业有一个引起各大媒体和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事情,就是一个车险“高保低赔”的一个现象。这个现象引起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高度的重视,保监会也在3月29号,发布了《开展完善机动车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9月底之前推动全行业商业车险的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为了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车主合法权益,主动给监管部门提供参考的意见------就是“帮忙不添乱”,口碑理财网和理格丰律师事务所联合组织了本次车损险“高保低赔”问题研讨会。下面有请活动主办方口碑理财网的总编辑高巍给大家做活动介绍。
口碑理财网总编辑高巍:
各位行业的领导,中消协的领导,尊敬的郝教授,孙教授,以及各位律师朋友,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主办方口碑理财网和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也向为我们这次活动进行直播的新浪财经频道的同事表示衷心感谢。
今天光临我们这次活动的嘉宾,下面我按照拼音排序给大家介绍一下:首先是百合怡嘉,是位保险的从业人员,她的客户在车险方面有很多经历;毕欣老师,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部的副主任;陈剑老师,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董彬,这是我们媒体同行了;郭玉涛律师,口碑理财网首席保险法律顾问,来自里格律师事务所;郝演苏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李滨律师也是网站法律顾问,是中高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冠如女士,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马永丰先生,平安财险公司精算部总经理;邱宝昌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团长;苏号朋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教授;王和老师,中保财险公司副总裁;伊生老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副秘书长;余勋盛老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法律法规部的主任;詹浩老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周庆国律师,口碑理财网法律顾问,来自于安诺律师事务所。另外,本次研讨会也想邀请相关车损险诉讼案件的主审法官到现场,但是他们表示因为有法院纪律的要求,所以不能出席,但是法官表示他们的判决(支持消费者维权),代表了法院方面的观点。
“高保低赔”这个事,其实由来已久,我们网站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09年就曾经合作过相关话题的讨论。随着社会各界的不断推动,到了今天,以保监会3月29号文件为标志,这个事情终于要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我向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介绍和解释一下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就是“车损险的‘高保低赔’”。首先大家能够看到我们给“高保低赔”这四个字划了一个双引号。我想这个双引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最近十天以来,应该说“高保低赔”这件事情已经在各大媒体上广为传播,成为一个专有名词,所以我们给这个专有名词划了一个双引号;第二层意思,实际对“高保低赔”这四个字究竟严谨不严谨,有关部门还有不同的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给它划了双引号。但是为了表达易于理解,特别是易于今天在座的各位媒体-----今天有20多位媒体记者光临现场,便于他们的理解和社会公众的理解,所以我们仍然沿用了现在社会约定俗成这么一个词。这是首先对于“高保低赔”这四个字做一个解释。
另外,因为我们今天这个活动是要通过媒体向大众进行传播,另外新浪网、口碑理财网也在向网友进行直播,为了便于大众理解,有一些概念我还要向他们做一个解释。
首先什么是车损险?车险它有很多的品种,包括大家知道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等。
但我们今天的话题跟其他种类的车辆保险无关,我们研讨的是车险中的车损险,这是第一个需要解释说明的。
第二需要解释的,就是我们今天谈的“高保低赔”只和旧车有关,对于新车而言不存在我们目前在讨论的这个“高保低赔”现象。
第三需要强调是保险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补偿原则”,就是说投保人不能够因为保险而获利。所以说不存在旧车投保了出了全损事故以后,然后按照新车理赔赔给你一辆新车。如果那样的话,整个社会就乱套了。谁都去买辆旧车,然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偿一辆新车。保险公司不会这样保,监管部门也不允许这样保,我们今天在座的各界人士,也没有提出这样的诉求。就是说一定按照旧车,要求新车的保险价值去投保,然后全损的时候赔一辆新车。这个显然是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我想以上的主要是向有机会收听收看我们活动的这些普通的社会公众普及一点保险知识。
关于今天的研讨话题,我代表主办方再做一个分解。在座的各位嘉宾,每位记者手里有一份会议资料,在第一页的下边“三、研讨议题”,这是我们建议的研讨议题。我们认为实际上“高保低赔”这一主题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就是高保低赔条款是不是需要完善。现在看从保监会3月29日文件看,可能行业的管理部门也认为这个条款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二个环节就是车险的销售承保理赔环节如何完善。我们这里提到的车险的销售理赔环节,不是泛泛地说车险销售理赔环节有其他的问题,我们的意思是说跟这个所谓的高保低赔条款相关,在承保以及理赔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销售误导。我给大家播放一个电话车险销售人员在电话里如何向消费者介绍车损险理赔规则,可能大家一听就明白这里有什么样的误导。
这个也许声音小了一些,我再大概复述一下这个保险业务员电话销售过程中表达的内容。其实这是一辆旧车,业务员说只有盗抢险能够按旧车的实际价格投保,而车损险是必须按照新车投保,而且这辆旧车全损后保险公司赔给消费者一辆新车。实际上不可能旧车全损赔新车。我想这样的一种销售误导,实际它的原因部分是由于有这样一个“高保低赔”条款的存在,使得我们销售人员在话术上有一个忽悠或误导的余地。以此为例,说明车损险的销售,理赔,承保一些环节是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三个方面就是车损的知识如何在公众中进行普及和传播。包括我们最近媒体上广泛的一些有关车损险的理解,实际可能业内一些人士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很多是社会公众的误解。无论这个误解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情况,这里就存在一个沟通的问题,如何加强这样一个教育问题也是我们监管部门3月29号文件中提到的重要一环。再一个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就是涉及到一个维权的问题,在这个方面大家会有一些什么样的看法。
以上四个方面我们建议后续发言的各位嘉宾,能够围绕这四个话题来展开讨论,当然你有其他的看法我们也欢迎。
董彬:刚才高巍老师已经把今天的主要议题也说了一下,我先说一下我,就是我6月份应该续保车辆保险了,也有保险公司发短信给我。我特别关心这个话题。现在用车成本特别高,昨天晚上我排队加油就加了半夜。然后停车费从4月1号开始涨价,油费也在涨,停车费也在涨,你想买车还得摇号。所以我觉得在北京开车,作为一个普通的车主挺痛苦的,如果说我投保的钱不能够真实带来更多的保障,或者说某方面有瑕疵的话,作为一个车主------我先不说我是做媒体的------我心里肯定不舒服。老百姓的钱肯定不好赚,都很辛苦,都不容易。所以我今天想表达一下我的观点,我也希望大家给我点真知灼见。让我知道我6月份交车辆保险,我该怎么去做,
首先我说一下各位发言一个顺序,在座都是我们行内的精英,有很多都是老朋友,有很多是新朋友。我想请各位发言5分钟,别超过5分钟,总会有您说话的时间和机会。另外我们不辩论,我们看到外国一些议会老是打起来,这事咱们干不了。咱们就是讨论,真理越辩越明。还有一个不要重复别人的观点,就是人家说的观点跟你一样的话,您补充一下就好了,不要重复。
第一个环节是各方专家都发言,第二个环节是转述网上的问题,因为网络都在直播;第三个环节就是各方专家针对第一个发言进行一个补充就好了,每一个与会的人员都有机会发言;第四个环节今天有很多到场的媒体记者,这个环节是记者提问交流环节。
我们开始说第一个问题,刚才说到了车,是每一个车主都关心的话题,我承认媒体上有一种不太好的现象,就是一边倒批评,真的是一边倒批评。但我觉得在每个行业它有很多不被理解,我相信是这样的,有很多外人不了解的。所以我今天首先来邀请咱们保险行业协会,伊秘书长已经坐我旁边了。王总您先开第一炮吧。
人保财险公司副总裁王和:
首先感谢口碑理财网,确实有很多事想跟大家进行交流。在跟大家来回答过的解释,大家近期对于车型高保低赔提出质疑,我想先说三个观点,第一个社会各界对于车险的关心和批评,我觉得从保险业角度来说应该是持一个欢迎的态度。因为随着我国汽车进入千家万户,车险已经成为广大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那么大家关注,关心,包括提出质疑,批评我认为都是正常的事情,再正常不过了。那么只有大家更多的关注,关心和批评,我觉得这个行业才能更好的发展和进步,更重要的是,我觉得只有老百姓认可才能发展,那么保险业才能够更好的发展,因为保险需要大家都来,这个保险才能做起来,如果大家都不来这个保险是做不好的,保险和其他行业有一个本质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我觉得的行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诉求是一致的,利益是一致的,我觉得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这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很快,所以在保险,也包括汽车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在刚才大家谈到的条款,价格,营销,理赔服务这些方面,确实还存在一些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理赔,大家反应很多理赔难的问题。应该说这么多年,整个行业在相关闭门的引导和推动下,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我觉得大家也应该可以看到。比如说简化理赔手续,比如说待客办年检,比如说提供救援服务,还有酒后带驾。包括现在在推的一个代为赔偿的问题,做了很多步骤,但是我觉得客观讲跟广大消费者的期望仍然有差距。
我觉得这也是我们工作的方向,我觉得从保险行业来讲最重要的问题,要解决进一步的树立客户观念,就是以客户为中心这个观念。真正站在客户的角度去思考来改进我们的服务;
第三个我要说的观点是什么,就是保险是一项比较特殊的经济制度,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具有一些特殊的经营原则,比如说刚才主持人谈到了保险利益的原则,补偿原则,这些都是一个国家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保证。但是需要我们普及,理解,掌握和坚持,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可能我们解决的老问题会带来一个新的问题,或者是一个新的更大问题。比如说现代保险业最突出的就是道德风险,或者说保险欺诈。这个无论在全球范围内,还是中国现阶段这个问题都比较突出,北京可能更冲突,前两年我们抓碰瓷的事,这些事情泛滥,这样无疑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而且对社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我想说这三个观点。
下面我想归到正题来讲,最近大家社会来质疑这个高保低赔的问题,我个人还是这个观点,可能大家存在一定误解。应该说我们目前国家汽车保险制度应该是叫足额投保,足额理赔。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讲一句,叫做怎么保,怎么赔。当然我们对消费者不理解的原因我们也表示理解,就是消费者不理解这个问题,我们表示理解。就是我前面提到的保险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所以它需要我们不断传播,不断普及,不断交流,其实我们也提出对保险消费者也有一个教育问题。
所以我今天特别感谢口碑理财网举办了这次活动,它无疑为我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其实主持人讲的非常好,今天我们就是做一个交流,“研”跟“讨”。下面我想在利用这个交流平台,我想谈四点看法。
第一我觉得目前中国的车险体系是尊重客户的权利,投保我们可以有三种方式,被保险人来选择,或者投保人来选择,就是说大家可能都很熟悉的,就是可以按照新车购置价来保,也可以按照实际价格,也可以按照约定价格来投保。但是为什么大家可能会质疑,既然三种方式为什么按重置价来保。我觉得这一点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我们会按照被保险人,按新车购置价来保。原因是按照我们目前的价格体系,如何按照车辆的实际价格来保的话,发生部分损失的,那它就要采用比例赔付的问题,而部分损失占我们整个保险赔案的99.9%以上。
所以如果说我们用这种实际价格来保,按照这种比例来赔付,那就是99.9%的案件都可能面临一个比例赔付,那么被保险人的权益是不能保护的,或者说它的到时候补偿是不够充分的,这是第一个问题,我想回答的。
第二个问题我们很多人就讲,保险的价格和赔付的成本之间是不是匹配。我理解大家理解高保低赔的背后,其实是关注我国车险的保费是不是合理。这是最关键的问题,那么应当讲,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的车险的费率体系是合理的,也就是保费和赔付成本是匹配的,这一点我觉得是特别需要跟我们在座的专家解释这个问题。
那么车损险定价它是这么三个过程,第一个车险定价车损险的定价是基于历史数据,我把整个历史数据做一个统计分析,这是第一;第二这个历史数据是有一个赔偿条件的,它是基于某一个赔偿条件得到这么一个历史数据;第三通过这个保费计算一个规则,算出这个保费,或者是算出这个费率。这么一个做法。那么从国外车险发展的历史情况看,保费计算的规则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就是这个保费你到底这个保费怎么算,其实从根上来说,就是说你要按照什么样的赔偿条件,这样的车收多少保费,就是这么一个关系。但是最终它要通过一个保费计算方式来体现。
从全球车险发展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计算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按照保险金额来体现的,这个保险金额背后就有一个新车购置价,这都算保险金额,这是一种方式。
第二个按照车辆的类别来算的,就是按照你这个车辆的类别,比如说你的用途,你的排量,比如说日本,香港车都是按照排量来算的。这是第二。
第三就是采用车型定价,这是现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模式,就是车型定价。车型定价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约定好,部分损失我们是按照修复赔给你的,全损按照实际来算。那么它这样算出一个某一个品牌,某一个型号,某一个年份应该是多少。所以车型的保费计算方面就是这么三种。但是我们要说的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来计算保费,但是它的本质都是要实现保费和风险的匹配,当然保费和风险的匹配它是两个,因为它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另外怎么匹配它都是一个相对而言的,它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匹配。因为它是事前的数据对事后进行匹配。
那么我们国家是什么一个情况呢,我们国家目前车险定价的一个数据基础,或者叫这个赔偿标准是按照什么,是按照部分损失,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的基础,不管你车发生故障,你怎么修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来做赔偿的,而部分损失是按照价格来赔偿。它这个赔偿就是这么定的,它整个数据就是按照这个赔偿基础积累出来的,然后再反算回去,按照保额再反算回去的。
在这个资金来讲的讲,这个是我们定价的基础,就是过去历史上的赔偿条件和历史的数据是我们定价的基础,也是我们赔偿的标准和依据。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目前我们保险费和赔偿标准是存在匹配关系的。所以说不存在一个高保低保,那么车险定价的本质,其实是怎么保,怎么赔的,就是按照我们这样约定怎么保和怎么赔的问题。
第三个我想简单说一下,我们讲足额投保不能认为是高保,其实我们现在车损险,从我们走进去看车险存在两个保额,还有一个全损的保额,它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的,还有一个保额是全损的保额,全损的保额是实际价格保,这样能够符合部分损失能够充分补偿,全损的时候能够不获利,能够符合补偿原则,车险我想大家研究就知道。这个双保额制的,这个购出一个保费面积,倒算回去就是一个真正的保费的情况。这点我们很能够理解,就是我们在一个车发生部分损失的时候,它是按照新车的整个的水准来进行理赔的。这个是第一个。
第二个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它会出现一个情况,会出现比例赔付的问题,我们不能把它理解成一个高额保,应该是一个足额保险。
第四个我想说的就是足额投保,实际上是为了足额的赔付,前面我们讲了部分损失按照我们的统计占到99.9%以上,我们保证这部分的赔付是充分的。那么第二个就是整车损失的时候,我们是按照实际价值来赔的,这个主要是符合保险这个补偿原则,或者说保险不可获利原则。但是我要说明一点,这个也是我们数据基础的,我们的定价也是按照部分损和实际损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的,所以这个之间定价数据是一致的。
第三个我们讲在部分损失这个情况下,在车险来讲它一个重要的特点,一个保险期间发生若干次损失的时候,这个保额是自动恢复的。所以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这样的例子,就是说一个车比如说是10万,但是它一年出了三、四次情况的话,它得到的总赔款是超过10万的,这种例子野战军应该有。所以它是不断来恢复这个保额的,所以它在每一次赔付之后,但是当你这个整个全损之后,它还有一个对未到期这一块还有一个退费的问题。这就是第四个足额投保和足额理赔的问题。
最后我想说,就是从这次大家质疑来说,就是老百姓如果不理解,就说明我们保险行业在普及行业保险知识方面做的不够,尤其是车险是一个相对特殊这么一个问题,又跟大家千家万户密切相关,你只要是消费者不理解,我觉得行业就需要再提高,就有工作要去做。这次保监会也发了通知,下一步我们进一步完善。
我们的想法就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车型定价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基数,因为国外来讲就是车型价,你什么车,哪年买的,什么型号交多少钱,它实际上是已经忽略了这个保险金额概念,也没有一个所谓的新车购置价,也没有一个实际价格,但是它的赔偿价格还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定的。可能有人问,你们为什么以前不做车型定价,按因为中国的汽车工业发展时间比较短,车型上的很快,数据积累不够,你以一个比较少的数据来说,这个车要定多少钱,这个确实有一定的数据缺陷。但是我们下一步,我们理解这个如果用车型定价老百姓比较好理解。所以下一步我们可能接受这次大家提出的。因为我们这次比较关注,还包括在座的媒体,专家的意见,我觉得有一些都是非常中肯的,我觉得这点我们非常认同,都是为了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我觉得非常认同。所以我们也是在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下来为大家推动车型定价,为老百姓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更重要的是希望去构建一个,在中国保险业当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和谐关系,我就说这些,不一定对,仅供大家参考。
董彬:接下来请我们的詹总您给我们讲几句。
中国保险协会交强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昊:
非常高兴口碑理财网提供这么一个机会,跟大家交流这个问题。保险这个行业现在越来越受大家的重视。再说明一下,这个问题我想说三个想法,第一个发生所谓的高保低赔争议,我觉得和我们国家目前正处在保险一个迅速发展,以及相关的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出现的一个事件。因为我本人在国外也居住过一段时间,也研究保险。因为刚才介绍了咱们现在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保险金额是怎么确定,大家知道按照我们现在的合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有三种,一种是新车购置价,第二种实际价钱,第三种是协商价格。
其实在国外我遇到一些国家他们有的也不按照购车价,就是按照实际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出现车险的时候,比如说特别是部分损失的时候,比如说某一个零部件需要更换,需要协调,因为你这个车是按照折旧之后的价值进行投保,相应的零部件更换,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进行以一个新的零部件进行更换,而它需要以一个相应的一定折旧零部件进行更换,当然它保证你这个零部件是适用的,是合乎使用功能的。
大家知道虽然我们这个保险深度和保险力度已经有大部分的提高,但是广大的潜在的消费者他的保险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市场整个诚信机制还有待建立的时候,如果说一个4S店,或者说一个维修点,它以一个所谓的二手零部件去给消费者进行更换和修改。那么我想问大家,对于这些二手零部件他该如何界定,对它的使用功能,对它的折旧程度该怎么界定呢,将引发很多争议。就是考虑到这些问题,我们维修是怎么样的,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以后,那么全部按照崭新的零部件给所有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更换。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国家目前的理赔方式和其他国外的理赔方式是有所不同的。甚至基于这种考虑,刚才王副总已经介绍了,按照目前发生车险的保险事故,刚才大家也听到一些数据,所谓的全损其实比例非常之小,而绝大部分99%以上都是部分损失。所以对于这个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说大部分的消费者真正遇到保险损失的时候,还是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所对应新的零部件加以理赔这种方式更为合适。
当然坦率的说我同时网友的观点,我们的保险条款可以做的更细一些,我们可以跟所有潜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说清楚,说一旦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如果说出现损失的时候,我们其实按照新车购置价,对应的新的零部件加以理赔,一旦发生全损以后,微乎其微,但是其实我们这个时候是按照实际价进行理赔,这种工作我们如果在条款里面写的更细一些,更充分一些,也许今天就不会产生这么多误解,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还是跟第一个问题相辅相成的,刚才我已经说的很坦率了,目前我们国家保险业的开放程度,应该说非常快的,相对于其他金融种类来说,保险业的开放程度和它的发展程度应该是最快的。但是非常遗憾的时候我们现在还是有很多的不足,我们的保险事业目前还是处在一个刚起步的状态。所以目前关于保险费率的拟定我个人认为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举个例来说,一辆新车因为它的性能完好,车辆各方面都属于非常好的状态,它相对来说从概率上说,它出险的概率是非常小的,那么经过过若干年奔波和行使的车,比如说十年的车,那么它的出险纪律应该大为增加。
这个时候我们对于一辆车来拟定它的保险费率的时候,应该说新车费率比较低的,应该是旧车比较高。现在我们这个费率拟定是一个没有区别的,所以各位我们换一个角度想一想,我们千万别盯着你为什么一个旧车你非得让他确立保险金额。但是大家可以想一下,保险的费它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个是保险金额,还有一个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数额。那么现在我们很多旧车,它和新车的费率是一体的费率,其实某种意义上说它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是超过新车。
它按照这种费率去计算,其实说不好听的,它是占了一定便宜的。那么正是因为我们目前这种定价方式,我们对保险费率的凝定我个人觉得还不够合理,所以我们经过一个总体的平衡得到目前整体一个费率,这种费率我个人觉得有待改进,如果大家只是看到投保的时候对保险金额的差距,去片面的就是这个东西不公平的,而没有看到我们费率方面整体划一的,我觉得这是对保险,尤其对车险一个误解,这是我想说的第二个观点。
第三个观点我最后想说一下,我个人是行业协会的一位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其实我也是职业律师,我从事这个保险法律工作有十几年,我经常也会代表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同时我在工作之余,我自己还是一个总裁员,我裁的案子大多都是保险的案子,这个时候我很多时候我是处在一个中间来看保险人,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我不敢说我说的话是一定的客观,但是我尽量想对这个事件我们要看一个客观的情况,我最后想说的我看到近来媒体有一些说法,说保险公司有一些恶意的欺诈,或者是有意的多收保费,我觉得是一个误解。因为大家所有消费者,包括投保人他们是脚投票的,如果说你收取了高额保费,最后得到的保障是非常少的话,那么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少的人,会去购买保险,那么知道保险是靠大树返得金的,没有一个充分的风险池,你这个保险行业是无法永久存续,无法经营下去的。
所以保险公司我想,如果它每一个保险公司是明智的,我们行业是明智的话,它不会出现杀鸡取卵的做法,所以从恶意上说保险公司去欺诈,去骗取,去有意的多收相应的保费,我个人觉得应该没有这种动机,这是我三点建议当然不成熟,希望大家批评。
董彬:大家翻到第12页,高保低赔是狡辩,因为我们刚才听到两位有很多概念,我记得王和老师说没有这种现象,但是说到其中一些费率的各种问题,所以我特别邀请我的老朋友,郝老师对这件事情的观点进行阐述。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教授郝演苏:
说明我们对保险的关注,是一个好事,事实上这个事情体现有几个不到位。一个是精算水平不到位,我们包括相关的数据,相关一个结构,如果简单的讲,虽然可以把它分成两段,部分保险,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可以分成两段,可以这样操作,如何操作存在一个技术难度。这个技术难度,精算难度可以要经过一段很长时间进行调整。还有一个定价机构,可以按照市场价值进行投保,可是市场价值谁来证明这个价格是公认的,难道把北京的二手车市场价格拿来就可以用吗,不行的。怎么用,在国外都是按照市场价,专门把所有定价,哪年出哪个车,什么型号,什么排量一查可以查出来。那么好,将来真要这样做可以,增加定价。增加保额定价成本之后,羊毛出在羊身上。
第三个就是现有的问题,就是条款设计不到位,如果我们在条款中新车购置价加一个说法,在这种保险方式下出现全损是按照损失当中的条款严密一下,这样老百姓一看有这样一个规定,这个规定可以通过方式来处理,最后一个不到位就是宣传普及不到位,这个保险是一个特别的东西,怎么运作,怎么看。比如说刚才王总提到一个比例赔偿,我们先不管车的问题,这个楼价值八十万,结果市场价值和形成价值没有达到一致的状态,最后按八十万保了,最后出了事肯定按八十万来赔,同时这个零件现在是一千块钱,结果我给你换一个一千两百块钱的零件,说明你不足额的。我赔的时候真是很麻烦;还有一个提到车险的情况,就是保额自动恢复原则,就是大量的损失,部分损失,这个过程撞了一次车以后,普通财产不是那样。一百万,我出了一次事,赔了十万,我们叫吃保额,还剩九十万,车不见了,我给你修好了,恢复原状,所以理论上这个车一年当中365天,天天可以赔。赔完了加起来包括你这个价格。
所以一个比例赔偿方式,一个保额自动复原这个条款能够说明白,讲清楚,对于行业协会,包括公司,包括其他公司也都在普及,宣传方面,目前正在做大量的工作。实际上很多情况我们沟通到位,过去车的保险大部分都是团体,都是机关,现在老百姓越来越多,一些普及性的,常识性的东西也没有做到,普及到中小学,普及到每个车主那里,我们应该知道是怎么做的,如果把ABC的东西传递出去,这样的话会减少一些摩擦的沟通,因为保险当中很多专业的术语,你不是简单看那个名词就可以搞清楚的。这里还是沟通和理解,如果解决四个不到位,可能会做的更好一点。
董彬:邱老师我看您在第12页修车用新资料,所以高保低赔是狡辩的,您阐述一下您的观点好吗。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
提出的这些意见虽然是尖锐,但是它是想回到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之所以讲话讲的尖锐,就是希望它规范的更好,老百姓更能够接受。首先我想保险条款怎么计算也好,设计也好,费率的计算也好,普通老百姓不知道,普通老百姓不需要,所以要简明扼要,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刚才讲到是不是高保低赔的问题,可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实际表现就是高价值的投保可以低,这是一个事实,当然从不同方面解读。有一点我认为这个不妥在什么地方,这个条款怎么着,我们说话看法律的规定,我们首先看它这个条款的设计和我们的保险法的规定是不是相吻合。我们保险法55条写的很清楚,投保人和保险理赔,标底的,保险价格在合同中指明的,保险标底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表现价值赔偿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不约定保险价值的,以实际的价值不说了。
第三款,保险金额,就是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我们姑且不说你的保险费率是怎么样拟定的,原来新车按30万投保,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相当,用了一年以后保险的价格它可能就没有30万了,你现在投保的金额还是30万,不符,不符怎么办,法律规定的很清楚,至于说刚才我们郝老师也讲了几个不到位的,精算不到位,定价基数不到位,那是你经营者的问题,保险公司你现在对公众是承保,这些问题你应该解决。那么消费者他知道他的真实情况,所以刚才讲了这个,我为什么讲旧车发生事故以后,以新件来赔偿,为什么这是一个狡辩呢,如果有投保性的,你的理赔是可以超过保险金额。如果你用新件进行更换维修事故。如果你赔偿的理赔金额超过了投保金额,但实际上你的这种理赔金额都在投保金额范围之内,不管是旧件,还是新件,在这个范围之内。至于说你怎么低于这个费率的,有一个问题可以很内比的,保险金额,后来我们这个手机里面,移动什么其他的也有精算师,号称设计的形式,就怎么设计,制定什么样的人群,你这个是制定什么样的车型。
所以现在是这样的,我们今天不是批斗,也不是说一定要怎么着,我们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和谐的保险市场。就是说这个条款不管是高保低赔也好,还不是高保低赔也好,首先这样的保险条款与我们法律是不是一致。第二我们怎么能够让消费者很很容易知情。那这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不是受到伤害。因为刚才有三种,有人讲了欺诈的问题,我们今天不去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我想这个讨论可能大家各有各的观点,有的可以恰如其分的,我们今天不谈论这个问题。我们谈如何面临这个问题,如何让大家达成共识,能够公认。
董彬:邱老师还是消费者,大家非常信赖的,我们的法律专家团团长。我们接下来的时间,我现在想一件事,我们的郝老师,还有邱律师都阐明了一下自己的观点,具体看一下我们这个资料里都有一个详细的解释。其实刚才我们发现个问题,存不存在高保低赔是不是一个概念,还是说用新车,旧车换新件,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给你换旧件。我们在网络互动我们俩看了半天,我看特别多的网友讨论这个问题,我随便点一个,这个是重复刚才个人看法,好多非常多都在刷屏,我发现有一个问题非常有意思,我好歹也受过党的教育,也读到研究生,让我看这个保险的相应的条款,和这些资讯怎么看,我看不懂,我确实不明白,我想我要是不明白,我不算特别笨的,在座的媒体们你们可以看得懂吗,你的车保险单有吗,谁看过。
记者:看过,多看几遍就明白了。
董彬:看的明白吗。你比我强,多看几遍。这样,让我们余老师也表达一下个人看法好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法律法规不主任余勋盛:
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按照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交给保险公司。我们保险行业协会以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各个环节,治理工作一直是高度重视。我们各个省,地级市也有保险协会,那么省,地级市,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当地公司的治理工作。所以我们中国保险行业社会热情欢迎媒体,车主,还有其他的保险消费者监督我们会员公司的业务经营,或者是理赔的满意度的情况。我们希望通过全社会的监督来加强我们的治理水平,我们中国保险协会,加强我们的治理力度,使我们公司的行为更加规范,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我在说之前,我谈一下我们保险行业协会的治理工作的性质。
现在我们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的热线电话是66290315,就是我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投诉电话。我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我们的网站,只要输入保险行业协会就可以了,我们车主可以随时进行投诉。另外还要通过我们的协会网站,我们车主可以及时查询到理赔和保险公司服务的情况。我们广大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就是刚才说的省级保险行业协会,还有地级市的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如果消费者还是感到不满意,他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仲裁的条款,或者按照合同规定的诉讼方式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董彬:特别感谢讲的这几点。我补充几点,大家可能碰到保险出问题的时候,可能不会想到66290315,可能会想到消协。刚才我们律师团的邱老师已经说了。请我们陈剑跟我们说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
首先非常高兴参加今天这个会,因为毕竟我们讨论的是一个热点问题,而且是事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今天来的除了我们各位专家学者,也有很多公司的代表。这个可以说也是一个大家互相交流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对这个问题,实际我们前期也有一些表态,这个问题刚才我们也听了咱们有关同志的说法。实际从保险来说,它最大的原则就是诚信原则,而一般诚信原则都是力所能及的。最关键的还有一个表现,在条款的制定上应该是诚信的。
刚才我们也看到了,包括邱律师也讲到了,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就是保险法的第55条,第3款,就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这个实际上我们也看了一下,我们现在保险业内的ABC条款,其中Bf款里面有一个专门的说法,投保的时候不得超过新车的购置价来进行投保。否则超过这个部分,视为无效。实际这里有一个概念置换,你前面是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但是如果是一辆旧车的话,投保的时候它肯定是低于新车购置价的。所以这个条款从本身制定上它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这是第一个。
当然这个公司的名字我不想点,虽然它是在座里面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条款在08年的条款和2010年条款相差非常大的,这个大它大在哪儿,其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进行重新改订。比如说在08年时候,说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进行计算;然后赔偿的时候它说是按新车的购置价来计算折旧金额等等。到了2010年的时候这个条款修改了,投保的时候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认实际价格。出险的时候,就是当赔偿的时候它修改成为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作为基数来计算这个金额。我们说这个投保时候可能是在年初,出险的时候可能是在年末,这一年中这个价格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差异,这个就是一种无形的陷井。这是发现的一个问题,就是第二个问题。刚才第一个问题就是D款里面有一个规定那么的不合理。
第二个问题,但是在具体公司应用之中发生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一些变化;第三个问题发现,就是说比如说新车购置价谁来定,比如说我去投保的时候。当时我的保险代理人跟我说,你这个车应该多少钱。我一看他那个单子上面有三个价格,就是说这个新车购置价它有不同的价格,他当然就跟我说你一定要按照那个最高的价格来保,我说为什么,他说给你保障的多,当然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当真是车辆发生全损的时候,和理单投保多少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这又是值得忧虑的事情,就是新车购置价由谁来定。
第四个就是保险费率,作为消费者我们并不知道这个费率怎么定的,只是说保险公司告诉我们一个,你这辆车大概的保费是多少。但是我发现一个什么问题,我们在07年投保的时候,当时新车的购置价是15万;2010年新车购置价仍然是15万,但是保费不一样,07年的保费是1693;2010年1878,为什么会保费提高了,没有人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因为一般情况下是认为,比如说新车有所降价的时候,但是保费是有所提高,而且刚才我们也听保险行业的人介绍,说我们现在费率一致性,分情况的这种区分。为什么费率会有提高,这又是一个疑问。
第五个我们ABC三个条款,它都提到一个问题,就是说在投保金额的确定上,可能有两至三种的方式,有一个基本条款都提出是三种,其他两个基本条款都提到三种。但是一般情况下在投保的时候,它并没有跟投保人进行说明,而直接告诉你这个就是新车,就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来赔,我们将来就是按这个算。你要是不愿意的话,你可以去别的公司,但是其他公司也是这样规定,所以其实没有解释这三者有什么区别,这是一个处理流程的问题。
第六个问题实际也涉及到保险责任的终止的问题。我们发现ABC有一个条款它说的损失,即为保险公司责任终止。另外基本条款它又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说一个增加的是在除了灭失,投保的时候如果是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那么它最终保险责任终止,是说一次性的赔款金额,加上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那就终止了,再有另外一个基本条款它提到还是上述这些,就是一次性的金额,加上免赔金额,最后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终止。
最后我们发现ABC三种基本条款差异很大,我们不知道计算出来的费率是不是差异很大。总之它是在一些责任的约定方面它是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条款,而这些不同实质的可能会影响到投保人的利益。刚才又回到我们最早的说法,我们说保险最大的原则是诚信,我们国家车损险的条款,其实我们也关注了,就是刚才提到有一些国外的情况,可能不能完全类同于国外,国外提供给我们的材料里面看到,有保险一些业内专家提到,国外它不是按照责任来计算车辆损失险的,而是百分之百都是,就是你投保的保险金额是多少,都要给你赔的,首先从责任上是有不同的。
第二个在国际上来说也有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规定。首先它可能不像我们国家,它是和交强险一起连带的,国外交强险它赔的保障额度很高。国内保障我们现在并不高,我们还是有相应的也险来承担其他的那些,我们需要承担的一些损失。我们条款的制定里面是有很多中国发明的,这个中国发明就有一个疑问了,这些中国发明是不是对等到我们的中国实践。就是说国外的一些体制适应国外的当时国家的一些情况来制定的。我们国内引用的话,既是一有保险人的也应该有利于投保人的,这样是公平的,对等的引入的制度。而不是单独的我就引入一个保险人有利的,至于投保人我们不问。所以说我们觉得像这些制度的引入问题,条款的设计问题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应该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公平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条款它还不是说是一个简单的解释说明问题,而是它是不公平的问题。包括这么多媒体的关注,通过消费者的这种反应,我们的条款能够在保护消费者的道路上能够进行推进。能够使得它体现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董彬:谢谢,刚才我们陈主任提出这些问题。我每次见到保险公司觉得自己是弱视群体,可能这个心态不太好。刚才我不知道几位注意听了没有,陈主任已经提了很多问题,其实到最后就是公平不公平,国外一些经验适合不适合我们,我们没有做到位,尤其说保险法的时候,我们几个老总都乐了。接下来我想请李冠如可以接我们陈主任的话往下说行吗。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李冠如:
首先今天真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能够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其实刚才主持人说他弱视,其实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觉得我们很弱视。也有专家提出说为什么在这次事件上很少听到保险公司的声音,其实无论是媒体上,更多都是听到业外的声音,业内的声音在哪里,所以我们今天很感谢这个网络给我们这个机会让我们能够发出声音。高保低赔我们一直讲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它事实上上一个对保额的确定方式,和保额确定之后理赔的原则,和保额确定方式是不是一致的,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争议。在这个问题之后还有一个,当你保额确定了,理赔方式也确定了,之后你匹配的保险价格对等不对等,公平不公平,我个人理解是这么两个问题。
我也讲一下我的想法,关于保额确定方式,首先是被保险人有自主选择权的。这个包括,说为什么更多的客户,或者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推荐,客户也选择了按照投保,这些刚才之前都做了解释。我想对,在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原则下,他得到的赔偿到底是怎么样的,是不是所谓的对等和公平,这个问题想讲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投保,也按照来赔偿。刚才大家占到99%以上。我具一个例子,我一辆桑塔纳,我是一个新车,我现在撞坏了一个大灯,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多少,这个大灯假如说一千块。假如说一辆旧车用了十年,无论这个车的价格变到了多少,同样撞坏了一个大灯,保险公司也给它赔了一个新大灯,我们支出还是一千块钱。在这种部分损失的案件下,如果它的保额怎么变化,保险公司支付出来的这个理赔成本其实是一样的,我想讲的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说在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情况下,发生了全损,大家认为现在它只能赔到一个实际价值,跟这个新车购置价有差异,认为这点不公平,我个人认为这个条款和大家产生争议的时候一个核心点。事实上车损险当中涉及到两类事故,一个是部分损失,一个是全部损失。理论也应该配备两个不同的保额,一个是部分保额,一个是全部保额。保险公司我们一厢情愿的认为,我们觉得全额损失是很少额的情况,为了简化它,我们把车损险含有两种保额的情况,处理成了,只在保险单上显示一个保额,而在赔偿的时候,用两种不同的保额来赔,处理了这么一种情况,那么为什么这么处理,我们理解保险是一个大法则,它并没有做到每一个单的百分之百公平,而是放在整个风险实例来看,它是合理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要引入一个概念,就是说你在投保的时候,你并不知道你未来会出现什么风险。有可能你得到的风险赔偿是高的,也有可能是低的,甚至有可能不赔。是不是说我没有得到高的赔偿,或者说我不赔,我就是不公平的,肯定不是这样的,因为保险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是一个大的改革。就像有一部分车主全损了,他没有得到新车购置价那么多的赔偿一样,也有很多车主因为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出险得到了比新车购置价更高的情况都有。正是因为这些情况都有,那可能由于我们精算数据水平不够,或者说我们条款上不严密,所以我们所以说我们把各种情况合在一起,用了一个相对比较简单的处理方法。
我这里还想补充一点,就是说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情况下,按照实际价值来赔偿确实主要是为了防范所谓的道德风险,不存在不当的历史,处于这么一个出发点。
我最后还想讲第二个问题,这样的保额对应这样的赔偿,关键是大家在质疑说背后的费率公平不公平,一辆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了,设了这么多的保费是不是合理的。这个刚才其实王副总都有讲到,事实上就是说保险的价格它对应的是它的风险成本,特别是对于它的车险来说,主要对应的是它的修改费用,包括配件费用,包括资金费用。刚才我已经讲了无论是一个新车,还是一个旧车,它发生了一个同样的事故,我们支付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它所对应的风险成本也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那它对应的一个相应的费率。那如果他犯另外一种保额制定方式,也许是按照实际价值进行投保。
那么只要它想维持不变的这个赔付水平,也会有这个新的保额有对应一个新费率,就是说你想获得一个同等的赔偿,那么前提就是费用水平是一个相应稳定的情况,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的想法。
另外我也想表态,虽然我们感觉自己在这次事件当中非常弱视,但是我们真的也很感激,我自己作为一个业内人士,我还挺高兴有很多人关注车险的。因为按照国外一项相应的调查,他们调查被保险人,你被保险,在你生活中关注的程度排到多少位,其实排的很低,在发达国家都排的很低,排在20多位,我记得排在天然气价格之后。我觉得中国发展保险这么短,更可能是不被关注,或者是不被理解的,其实这样的事情是一个契机,一方面我们能把我们的想法讲出来请大家理解,另外一方面大家提出的一些建议,确实也是我们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或者从条款完善的角度,或者是从我们定价机制的角度,确实车险都有很多值得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地方。我们也特别希望通过大家的督促,通过我们的努力,让保险成为大家下一次表扬的热点,我们会成为大家表扬的一个热点,谢谢大家。
董彬:有请我们也是做口碑理财网首席郭玉涛律师我们大家讲一讲。
口碑理财网首席保险法律顾问、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
首先感谢我见到很多业内人士。后辈在这儿说话当然是我真实的想法,我觉得从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包括我们刚才说的,用什么样的价值投保实际都可以。但是问题你要公平。刚才邱律师也提到了现在的保险法第55条,原来的保险法第40条,它的规定大家可能没有太注意了,一它是说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的价格,并在合同中改名的,保险标底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标准。这什么意思,就是说你确定保险金额的时候,首先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我们大家都不否定这个。其实这个保险价值是确定的,保险金额不能高于保险价值,那么它最起码是要小于或等于保险价值。就是你我认为这个车最小值这个价钱,你在理赔的时候也要按照这个这个保险价值来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不是我们来商量,不是我们探讨的问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你做到这一点了,你就公平,你做不到这一点就不公平。
现在的确存在不公平,我们说高保低赔它是不是存在,我认为不公平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为了掩盖这个不公平,我认为业内是用了很多文字游戏来掩盖这个不公平,我为什么这么说,我来讲我这个道理。首先各位可能都看到了,咱们经常听到一句话,我修车我要用新件,所以我要用新车的购置价来确定这个保险金额。这句话没说完,只是说了一半,新车用新件为什么就要用新车的购置价做保险金额呢,因为我新车用新件,有可能我用一个新件,两个新件,三个新件,一万个新件。整个车的新件它构成了一个新车,所以我才要用新车的购置价格来作为保险金额,这是唯一一种解释。
如果你修一个用新件,你修一个用新件,修两个,修三个,修一百个,修一千个。比如说我这个车一共一万个件,我坏了9999个,你换不换,要不要给我换新件,如果这个车百分之百损坏了,我只用一颗旧螺丝钉就可以了,剩下的件你都给我用新件,你换不换。如果说这样可以吗。您修车用新件,您修到多少钱呢,买的时候桑塔纳可能十年前是20万,咱们假设说,现在可能是十万,您让我二十万投保,它实际价格只有十万。我请问现在要确定一个事实,您给它修到多少钱打住,您是修到20万,您还是修到10万,您还是修到16万。假如说修到20万打住,那我认为这个合理公平的,这个毫无疑问的。
如果修到十万就不修了,这不是在您投保的时候计算保险价值和理赔的价格是两个标准,这不是不公道吗。如果真的是我修部分损失,我就是给你修的就是二十万,这个真的是非常公平的,但是实际上现实中,到现在为止几乎我没有听说。
从这个又引申出一个新的文字数据,叫两种价值论,您不是全损吗,我给您一个保险金额,我可以按照这个来做,部分损失我给你另外一个价格,我按照新车购置价格,为什么呢,我觉得这个实际上是为了要掩盖这个问题。因为只有当你全损,或者是接近全损的时候,很多人才会发现好像这个不太合理的。你那个修个千八块钱,跟千八块钱,跟你那个20万新车购置价相比那算什么,没有人发现问题。其实怎么可能有两个价格呢,两个保险金额呢,我们知道所有的保险金额都对应一个保险价值,那么我新车,我这个车是全损也好,我是部分损失也好,在我投保的时候是一个价格,就是这个价格,怎么可能确定两个价格。
董彬:我在想我一个车大概数万个零件组成,是不是把我所有零件都换成新的就可以了。
郭玉涛:理论是这样的,哪怕我自己承担一个旧件好不好,其他都是换成新件,这是部分损失吧。然后就会出现一个全损的问题,全损的时候其实这个高保低赔暴露,在部分损失的时候几乎不暴露,大家都看不到,90%都是部分损失。所以90%没有发现这个。只有当这个时候才有可能是暴露,所以说为了掩盖这个才要把这个全损,用另外一个保险金额,其实不存在的。
又出现一个新的解释,就是部分损失这个保额恢复,这个不一样,这个保额自动回复,从我做这行到现在,我没有在任何一个保险条款上看到过。但是你说实际上这么做,这个我承认好像真是有这样的。但是同时我也发现有一个问题,理论上来讲我这个车,咱们普通人来讲,咱们一年中要撞十几回,一直撞到,达到他新车购置价这个水平,这种可能性是很少的,但是不排除很多人有三回,四回这种,可是这个时候请注意不光是条款,在保险法上就给保险公司设计一个权利。比如说现在的保险法第53条,原来的43条,就是部分损失的时候,保险公司赔完保险金以后,是可以解除合同,把剩下的保险费退给你。如果说我作为一个被保险人来讲,我有权我只要凑够这个新车购置价就公平了,因为我交这么多保费了,不可能设计这么一个。现在很多保险公司会用着这两个方式。所以我是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是客观的。
董彬:所以您认为是不公平的,是有文字游戏的,谢谢我们郭律师的表达。也是,其实如果好像没有这样的时候,大家似乎对这个事情好像没有讨论那么多。除了权限以后才发现似乎这个问题就涌现出来这么多。我记得高巍跟我讲过,保险它是一个合同,保险合同。刚才我们说的非常多是保险法,接下来我们从合同法讨论这个问题。请苏号朋老师您从合同法的角度给我们讲一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同法教授苏号朋: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研讨会,我觉得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刚才都谈了不同的观点。关于高保低赔这个问题是不是实际存在,是不是公平的问题。可能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感觉好像是一个感观的问题,我用新车购置价去投保,然后赔偿出来是赔偿。实际上,刚才保险公司介绍了,我们在背后,当然有很多这样的精算设计,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并不存在消费者感觉到的这样一个高保低赔的情况,只是说目前中国这样一个情况精算的安排。因为我们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太懂得保险背后的这些东西。作为一个消费者来说,或者说作为一个法官来说,他看的某种条款通过法律。至于说业内的情况怎么算出来的,恐怕法官不会去关心。就像一个电脑在什么背后生产出来,需要有多少资产,法官同样不关心。他关心的是卖这个价格是公平的。
可能大家这个角度不一样,从法律角度来说,刚才从法律角度说违法的问题,像郭律师已经讲到,我不细说。从合同角度来看,目前合同条款至少是存在一个问题是什么呢,也就是说我消费者所投保这样一个钱,交一个保费,获得赔偿之间会不会公平的问题,这是一个表面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消费者就会感觉到,我是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来投保的,如果我的车辆全损的情况之下,我获得是实际价的赔偿。这里边就不规定的关系,我们在法律上就会认为这就是不公平,至于背后怎么损,背后怎么得出这个结论,这是我们要从条款的情况来决定,我们得出这样一个情况。这个背后反应一个什么情况呢,我们最后怎么算出来这样一个保费,但是我现在想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刚才咱们行业和协会的人员几乎没有介绍,这样一个计算是不合理的一个问题,是不科学的问题,有没有改进的余地,都没有说,所以我不知道对这样一个问题有没有必要下一步考虑。这是一个要考虑的,当然我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不公平的问题,这是一个条款本身的设计。
另外从内容角度来说,已经明显的感觉到消费者提出这样一个诉求,已经不公平,现在已经有个案得到了法定的支持,这表明了司法机关对它的态度,这实际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促使我们去做改变。你像我们刚才说到的,精算规则,方法要改变,条款本身的设计,是不是要迎合法官的思路。或者说我们法律上公平的理解,我们不考虑你背后怎么算出来的。在这个条款设计上,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车辆存在着高保低赔的问题,这是我们法律的理解,不等于你们业内从精算角度得出结论,也许不一样,这是我想说一点。
下一步我想怎么改进,这个改进在于让这个费率的定价怎么科学,合理。科学就是保险要做的事情,合理那就是你的条款设计怎么让消费者和法官去感觉到公平。另外第二个就是你合同的条款设计是不是应当更加精细化的问题,刚才咱们公司的人士也提出这个问题,,的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你的更加精细化让消费者的选择更多。现在已经有选择了,这个就涉及到下一个问题,你的保险销售人员是不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做了充分的说明,如果没有说到导致被迫的接受,或者是诱使他选择这样一个,顾客说有点欺诈不为过了,我觉得这是在实物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另外我们行业的监督机构,还有一个就是法院的决策问题。现在已经出现否定你这样规定的倾向,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就要求我们保险的监管机构,恐怕要跟我们公司一起,对这个问题恐怕要认真思考,因为我刚才没有听到要求改变的声音。我想说是不是要做一点改变。
董彬:我觉得挺对,我发现不管是郝教授,苏教授,还有郭教授等等用法律比较多,说保险法比较多,我们旁边说苦衷比较多,说不理解我们的比较多一点。我们也理解一点,马总应该是刚从飞机上下来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副组长马永丰:
非常感谢有机会参加这个论坛,今天非常不好意思的说,谈了很多问题就是说精算,本人也是干精算的,项目组做精算定价的。所以现在大家讨论的问题是高保低赔,或者说这个保额不合理之类的说法。我不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从精算的角度来看,大体讲一下保险怎么定价的,保险定价的法则叫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什么意思呢,一千人来保的时候,可能只有一百个人人出事,那是这一百个人的成本给一千人来承担。所以说这里面一个基本的原则是,他把所有的损失算完了以后,再平摊到这一千人的身上去。举个简单的例子,保险怎么起源的,最早的起源就是在海上的时候,刮大风的时候,大浪的时候,船不稳了,要丢东西,每个人都不愿意把东西丢下来怎么办,最重的东西把它先丢下来,丢完了以后,其余所有人来分担这一个丢下去这个人的成本,这就是基本互助。
如果到外面去打工,大家都是一帮工人,出事了以后死了怎么办,那这样所有人都交一笔钱,将来出了问题的时候,其余的这笔钱来赔这个。这个时候也有一个问题我比你年轻体壮,我反应比你快,为什么我交这个钱跟你是一样的。所以保险的法则第一是一个大数,第二是一个分担。还有另外一点,我就讲第二点,如果从这个风险认识来说,可能精算,但是是毕竟比较复杂的过程,但是老百姓并不理解这个过程,所以我讲一个观点是看得见的保障,看不见的风险。
每个人都知道我在这个地方是吃亏了,你想想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如果说是我觉得我是吃亏了,但是你并不知道你的风险有多高,保险是对价原则,有多少风险就有多少风险成本,相应就会收多少保费,就会怎么赔你。所以我不从新旧车看待这个问题。如果说我这个保险一千人来买了,有一百个人事故,有三个发动机的损失,有四个零配件的损失,有五个大的损失。我要把所有的损失全加起来,然后一百个损失全加上来以后,一千个人的去平摊以后,那么每一台车,如果是一千个车,那一千人的保费是不是一样的,有没有公平的,有人说我交了保费没出险,有人说我出现全部损失的时候,你赔的不够。如果说是你这样来说这个问题,这个保险会不会更细了,可以,从精算的原则来说可以分到无限细,那就是一千个赔案里面有9999个赔款都是碰碰撞撞,不是全部损失。而这9999个,已经是所有的成本里面百分之九十九点几了,那么我有没有必要为了这百分之零点几,我抓住这份定价,可以做到,那做到以后,那么保费的收取成本就会高了,因为我销售体系,我的定价体系,我的计算机体系,我都要给它改,那就是有9999个人是按这个的时候,有一个人是按这个的时候,保险公司能做吗,可以做,那就是增加所有人的成本。所以说从这个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的话,保险是没有绝对的公平,为什么,它是在一群人里面分担。
提到第二个问题,你为什么让我车损险这个新车购置价来投保的问题,其实从精算的角度来说有一个问题,为什么,我现在不可能按照排气量来进行定价,多少CC以上,因为我们车型太多了,一个基本款,一个经营款,一个豪华款,还有加热版,还有一个电子导视灯,车价又不一样了。你是不是要分成这样的,每一辆都分呢,但是我们有一千多种车型的,在国外,在美国和英国里面是20多种到40多种,把它归到这一类里面,这一类基本都是收相同的保费。所以新车和旧车收的保费是不合理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美国的保险公司怎么收费,它就是实际价格。但是有一点是什么,新车你输进去以后,和旧车输进去以后,你自己到网上投保,保费是差不多的。
我这里有一个美国马赛的保费例子,新车的第一年是1.0,第二年是0.999,第三年是0.998;第七年是0.989;什么意思,这个保费第一年是一千块钱,第二年这个车子是收9999,它不告诉你新车购置价,就是以一台车来购价。就是一台车,不像我们现在,我要把它转换成新车购价,为什么转换呢,因为不同的车,奔驰车和我的奇瑞QQ能不能一样的价格呢,不能说一样,因为我不能做车型,所以我必须以新车不同的差价来转换成这个价格。那保险公司是不是占了便宜了,没有,保险公司要将这些成本分摊到这些损失上面,再分摊到每个保护身上,所以这是看得见的保障,看不见的风险。现在这样讲的话,如果说是你吃亏有多大你是不知道的。保险公司它在讲所有这些出险的机率算出来,还有第二点有多少保障就有多少成本,有多少成本就收多少保费。五年前的保费和现在是一个概念吗,油价在涨。
昨天我去加油,我装修发现打工的成本不一样,那么说大家注意一点,保险的成本是由什么构成的,第一零配件和工时的价格,大家看一看零配件的价格下调了吗,第二工时费,大家看工时费下调了吗,所以这样零配件和工时都是构成保险成本的组成成分,它这个平均损失的成本在网上加一点。还有一个美国为什么说保费收这么低,大家想一想中国的万车死亡率是美国的多少倍。有一个出险的程度,它出险的可能性×它的损失,才是它的承保费。所以说国际上怎么说,你中国收的保费高和低。
但是我还举一个例子,我澳大利亚有朋友,他买的是一辆旧车,他的保费基本跟它的车价差不多,为什么,澳大利亚是帕计量来定价的,只要是这个帕计量都是这个价,公平,相对公平,为什么,成本基本一致。我基本说从精算的角度,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和理解,当然我说的可能不对,因为我专业的东西很难用通俗的语言来表达,但是我尽量通俗化。
董彬:谢谢马总。我觉得其实也开阔了我们的视野,知道外国怎么回事,我也没去过美国,听了听很有道理的。都有很多人在网络上跟我们互动,也挺多的,挑一个简单的说,我是学法律的最近也是关注这个话题,总体感觉尤其是媒体,这条怎么摘出来了,用诈骗太过分了。听朋友说目前车险是不赚钱的业务。既然说像媒体说的诈骗来这么大规模保险,保险公司还活不活,其实这个话题本身没有意义,这是一个学法律的朋友,这个朋友我想请李滨老师。
口碑理财网保险法律顾问、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
首先我想介绍高保低赔这个话题当事人,我既是当事人,也是这个话题的发起人,2006年我就是以这个身份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这个问题,另外中国保监会也给我相应的回复。下面我的发言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我对业内的相关观点有一个看法,同时我个人对高保低赔的问题发表一个看法。
首先刚才提到了这个强势群体和弱视群体的问题,我在这里跟大家的感受不一样,我从来不认为我是弱视群体,我从来都认为保险公司在法律面前是弱视群体,保险公司在法律面前它是弱视群体,为什么,从各种保险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的问题看出,这个问题很清楚。我们再看相关保险公司的观点,今天发表这些观点,包括也在媒体发表这个观点,我们看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它所有的观点没有引用任何的现行法律的规定。
第二它所提供的数据非常有限。这两个特点,今天我有幸我们业内的专家,我们精算师,这在我们业内属于金领行业,但是在精算师的口中,我也没有听到行业的有关数据。之前咱们业内的发言,关于保险道德风险的问题。关于保险条款中我们要控制道德风险的问题。我想说这个道德风险是双方都有的,合同主体双方,你既要控制消费者的道德风险,你也要控制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但是在条款我们没有看到控制保险公司道德风险。
同时看到王和总在发言中他特别强调保险价格和我们赔付成本是匹配的,而且重点强调这个问题。我个人感觉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下一个问题,就是高保低赔是不公平的问题,如果公平的话我们发扬,不公平的话可能涉及一个退保费的问题。所以这里涉及一个保险价格和赔付成本是否匹配的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提出来之后,我们没有看到行业的任何数据,也没有看到任何的法律依据。在提这个观点的时候,但是我们从中国保监会的公开数据我们看到,2010年,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是三千八百九十五亿余元。财产保险业的赔付一千七百五十六亿,中间大概两千多亿的差距。这个可能会有其他原因,我不能说这部分就是保险公司的纯利润,但是中间的钱怎么办了,业内没有向消费者做提示和说明。我再提一下刚才主持人也注意到了关于恶意欺诈这个词的,这个词的复述,我带这里我想说。这句话是我我首先提的,是在中央电视台采访我提的。
但是这句话提的背景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我在2010年车险到期,商业车险到期的时候,因为我跟我妻子没有沟通好,我们也讲规则,涉及保险公司就不提了,她在一家公司买了车险,然后是二十七万八千七,这个价格远远超过我新车的购置价,也远远超过现在同等车,我们是雅阁车,雅阁8代的价格。那么雅阁8代,在黑龙江的哈尔滨,我的同等配置它的市场销售价格是十九万五,这个问题我非常气愤,然后在另一家,就是在市场上排名前两名,它的新车购置价格是22万。虽然这个22万对我来说有争议,我不认同,但是同业都是22万,但是另一家保险公司你超过同业如此高的五万八千元,是占新车购置价的26%,这个有点过分了,对吧,高保低赔可能是我们行业普遍的,我们大家可以讨论你合理不合理,但是你在普遍价格基础之上,你超过了26%,这是任何一个人,包括我作为保险专业律师我不能接受的。
那么在这个之后我跟这个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我就是一个要求,第一个要求二十七万八千七,这个数据怎么来的。这家公司说,我是第三方的数据我买来的;我问二十二万零一百这家保险公司你的数据是哪来的,他说也是买来的,而且我们买的是同一家的。我投保也是同一天投保的,那么这个价格差异这么大,我肯定是气愤。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我跟这家公司多次沟通,缕缕受到拒绝。我又到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协会我也提出这个问题,但是这家公司仍然拒绝。
董彬:这家公司在吗?
李滨:在,所以说我非常气愤,因为这个新车购置价,包括超过承保,我作为保险专业律师我之前非常关注,06年我已经启动了改变这个现实的行动了。但是它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这样的话,通过相关的媒体就报道。主持人我有一个请求,第一我是消费者的身份,中国车险是有两亿多消费者,我不能说我代表这个消费者,我今天我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发言。
下一步我想说一下问题提出来以后,我们业内发表一些声音,这些声音我总结了一共是十个观点。第一个观点就是公平效率,我们条款为什么制定这个,我要是制定的太科学了,那么肯定是非常复杂,我为了降低产品的复杂程度,方便客户的理解角度,并兼顾大多数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但是达没达到这个目的,从业内角度来说你媒体误解了,你律师误解了,消费者误解了,包括你中消协可能也误解了,从这个声音传出来我们看到,这个条款本身并没有达到方便客户理解的程度。
第二个观点业内说了,你可以选择,我有三种方式,新车购置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但是我们今天发生争议的是新车购置价的确定合理不合理,其他的两种方式与这件事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我们在看保险公司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这种选择权他是否落到了实处,我想在座的各位大家都有车,都有购买保险的经历,这个我就不多说了,我个人的观点没有落到实处。保险公司首先告诉你新车购置价是多少,然后车损的价格是多少,甚至它都不说我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给你确定的。在这块我想强调就是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过程中说明没有到位。我可以给业内另外一个建议,就是关于三支险,三支险的额度在普通老百姓他往往有误解,他认为他保险额度和保费成正比。
比如说保额10万,保费假如是4百块钱的话,他认为我要是保20万可能就有8万块钱。那么在定立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做没有做提示,没有。但是我这里有一个建议,业内,包括你们话务人员为什么要做提示,因为保额的增长和保费的增长不是线性的正比关系。十万的保费,假设它的保费是400块钱的话,20万的保额它保费可能是500块钱。50万的保额,它的这个保费是550块钱,因为额度越大出险的风险概率越低。为什么保险公司要做这种提示,因为你提示了,就是多赢的一个局面。
第一保险公司我多卖产品了,第二被保险人本人他获得了更全面的保障,发生了事故以后,他可能自己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他承担的成本很低,另外对社会也是一个负责任。受害者他可能会得到足额的赔付,那么他的家庭可能会因为这个赔付,使他的家庭重新燃起重新生活这种希望。所以在这里我想对业内提几点建议。
业内说目前就是高保低赔是一个个案,我不认为是个案。业内提出一个数据出现全损的情况是0.086%,我认为它对应的就是百分之百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保险业现在所说0.086是指结果,出险这些人是这么多,但是你从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谁可以知道我就是0.086里头,还是0.086以外,所以说保险业说是个案是不对的。保险公司又说了,我要求你按新车购置价,这是足额保,我是为了你的利益,这是保险公司你多卖产品了,你多挣钱了。那么是不是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了,你出险了,当然你保障了,没出出险的,我多花保险费了。这个问题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曾经发生过特困户,然后发钱的时候社区说你买彩票吧,那么这个行为大家非常可以理解,对我们社区的评价肯定不是这样的,所以客户利益我不认同。
另外我说一下我自己的观点,关于高保低赔的问题,我认为车险这个险种里有,其他的险种也有。贯穿于保险公司所有主险和附加险。举个简单的例子,在第三者车损险中,大家说是你就按实际价值赔,实际还不到实际价值,在你负全责的时候,价值是赔85%,那么在商业保险中,它说了,全责的说,保险公司有20%的免赔。我知道免赔是为了分散,防止道德风险。但是我保险金额是十万,你保险公司最多承担八万,我按十万交费的,你承担八万这也是高保低赔。
董彬:基本观点都已经表达清楚了。赶紧抓紧时间,下面周庆国律师。
律师周庆国:
我尽量简明扼要说几句话,针对今天谈到高保低赔,我认为三句话,第一条款不合法,这块相应的已经说了。第二我认为不合理,不合理体现在这儿,就是保险公司的朋友说,我收的保额和我支出的理赔额是匹配的,第一这个角度站在保险公司和所有的消费者,把所有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来谈。第一没有看到数据,第二不便比较,和其他几个公司,包括和其他的同行,国外的同行,这是第一;第二保险刚才也说了是一个大树法则,它和各个的消费者,或者是各个车主他们是密切现在的。就是你把所有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来谈是合理的,是匹配的,但是你对每一个消费者来说可能存在不合理的现象,这一块也是下一步进行研究的。
第三点关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因为我那边修车的部件全部按新的,部分损失要按新车价进行投保,这个我认为不成立的。首先一个在出险过程中,如果损失到发动机,损失到发动机,损失到重大部件,这块的概率很少的。而且即使出现了很多都是以这种全损进行赔偿的;第二还有的部件比如说一般的刮蹭,简单的钣金喷漆也不存在,零部件的更换,有点以偏概全,我认为不成立的。
首先说目前这个情况,说行业的发展,对这个行业的精细化和计量都是很重要的,目前咱们说一般的消费者都明白,到今天说这个公共服务行业,也属于电、气、热,电话、网络等等都精细到每一个消费者,每一个单位。第一体现到公平;第二引导消费者采用这个不同的市场行为,引导消费者促进这个行业的更理性的发展,社会更大的进步。从保险条款设计来说,我认为应该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大家来做。原因我认为这个工作以前就应该开始,现在有点晚了。原因有几个。
第三点我们说有技术,说这个数据和整理目前来说有网络化,而且有计算机的运算,这块的发展,从英国几百年前有保险,到今天来说开展这个工作,应该说有这个基础了;第四点有组织,从保监会一直到保险公司都很重视,我觉得有这个领导,同样还有国外的而经验进行借鉴,细化合理性,是有充分的基础和条件的,作为从业人员保险公司的,包括业内的人员,我觉得尽快推进相关车险的发展。
董彬:最后您那点总结没有努力吧。今天基本上在座都应该有发言的机会。伊生秘书长发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伊生:
我感觉这个座谈会举办的非常好,各个方面专家学者都发表很多的意见,这段时间部分媒体对这个条款界定,包括理赔服务提出很多意见。我认为这个监督有利于促进服务,行业始终保持欢迎态度,特别是今天专家学者讲的对我本人也有很大的收获。3月29号中国保监会发来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调研通知,这个通知明确要求中国保险协会,对商业车险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定。我们中国保险行业社会重点针对,我们的任务重点针对现行的承保标准,及流程,前端你是不是给它规范了。
另外对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刚才我们有ABC三个条款,当时我们有一个指导条款。和它的内容实行全面的发展。根据保监会的提出精神商业制度完善,有一个最基本点,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出发点,这是我们的基本态度,就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个出发点修改这个条款。
从产品管理承保理赔,知识普及,风险全方位的入手,全面系统的梳理商业车险出现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充分考虑车主的愿望,制度的完整调整,这次要全面树立,从承保到理赔各个环节,从承保到汇率进行梳理。
4月1号大家可以看见保监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希望各界广大人民群众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它的征集时间到5月20号,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目前就是关注社会,关注民生,把老百姓的事情办好。4月1日下午召开了关于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座谈会,我们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在5月底以前我们还召开一系列的会议,座谈会,召开消协,汽车协会,部分车主座谈会,召开司法部门,律师座谈会,以及其他各种座谈会,全面充分的听取各个意见,全面调研和梳理现行车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的通知,全行业将对车险制度进行一揽子制度进行调研和完善。另外我说一下刚才保险公司的人士,包括保险公司的专家,包括我们在座的专家学者也看到这个问题确实是相当复杂,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几个方面,都是矛盾的,由于这个规律涉及面广,也比较复杂,所以需要有过渡。行业将尽最大努力抓紧这方面的工作。
我们向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很快,恢复国内保险30年,80年我们恢复国内保险,上百年的历史过程。现在中国对承保险,交强险,一个是已经深入到千家万户,由于时间短,经验不足,我个人认为难免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但总的来看保险行业在经济社会作用应该是越来越大,与老百姓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可以说在发展过程当中,我们保险公司在控制承保控制方面可能考虑多一些。可能对一些少数的,被保险人利益上面,有所忽略也好,大家不理解也好,有可能有误解。但是我觉得保险行业绝不会欺骗消费者,这么大一个行业,整个行业这几年做了大量的努力,特别是汶川的地震,08年的雨雪灾害保险业做了好多工作。保险车损险行业也做了很多的改革,包括交强险,都在不遗余力的解决老百姓的问题。目前行业仍然在不断的加快自身建设,也希望各位教授,各位专家学者,广大消费者,以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支持和理解,这是一个个人意见,谢谢大家。
董彬:刚才我们也了解一下陈剑主任,也有一些观点给大家补充一下。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陈剑:
我想说四点,第一任何一个行业它要想发展,要想壮大,实际我们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上来我们已经分析了,从保险法规定来看,目前的条款做的规定,它是违反了有关的规定,首先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是合法性的问题。就此而言有关的内容修改,这是第一个,就经营的问题。第二诚信为本的问题,刚才我们有讲国际惯例的,有讲国内情况的。现在我们讲一个例子,比如说我们说的有关台湾的车辆的保险,有甲式条款,乙式条款,丙式条款三种,其中关于理赔的问题,它是这样说的。保险汽车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的,损毁灭失的,本公司以本保险契约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这也就是说它的基数是保险金额,后面谈到修复费等等,其中特别谈到修理的时候说,它说必须更换零件,配件以新品为准,不适用折旧比例分摊。这个我举的是我们台湾的有关车损险的条款。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问题。我们如果谈话不在一个基础上,我们一会儿谈国际惯例,一会谈国内规则,我们可能找不到双方进行沟通的一个焦点,所以我觉得既然我们国家的车损险,可以说不完全跟国外的情况一样,所以说有些东西是不是不能完全拿来主义,有些东西也不能完全的国企。那么可能是要通过合理的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诚信为本。
第三个我想说的正视的问题,说了一个问题就是它怎么赔偿,它是以保险金额为限来赔偿,这里边它通篇没有提到责任的问题,就是说车主是100%的责任,还是70%的责任,没有说这个问题。那说的是什么呢,车损就是车辆损失险,它不等于责任险。不是说第三者的,车损险是什么呢,实际就是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实际就应该进行理赔的,是一种合同。所以不应因为车主责任来提到它有什么相应的赔偿无限制,这是一个。
第二个不以车主使用了新件,旧件来谈的它应该赔多少,保多少,事先有保险金额的。所以我们现在所谈的问题不是高额等不等于足额的问题,还有更多的是涉及到,如果我们从行业惯例角度来说,也涉及到一个档次高额,还是足额的问题。
第三个是依法解决,我们觉得所有的问题实际上最终要走到法制的轨道上,第一个如果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相关的条款应当进行修改。第二个我们认为应当是透明的,应当是明明白白消费的。不能说我今年投保,明年投保,后年投保,这个费率怎么算我不知道,只有一方有话语权。第三如果涉及到多收的,我们认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进行返还。也可以采取,比如说下一年优惠的一个措施,来进行返还,但是我们应该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构建合理的保险行业这样一个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好,说这么多。
高巍:谢谢各位专家,各位学者,业内各位朋友的精彩发言。我们这个研讨会即将进入尾声,稍后如果各位记者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向现场的各位学者提问。从这两个小时的研讨会,我们明显感觉到了,就是“兼听则明”。无论是我们行业专家所讲的苦衷,还是我们专家学者所讲的保险学及合同法方面的一些基本原理,还是消协对行业问题法律问题所做一些分析,我想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像保监会的要求的那样,来更好的促进我们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一家综合性的理财网站,口碑理财网,我想在发言结束的时候,想谈三点具体的意见。当然我们也会形成文件报给保监会和行业协会。
第一个就是要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综合性理财门户网站,我们看到银行、寿险等行业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有很多好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对于一些消费者容易忽略的但确是很重要的条款,是否我们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要求保险公司形成一个条款说明文本,一是个别词句要求保护誉抄一遍,确保他是知道这里边一些可能比较要害,混淆的一些问题,再一个就是对条款说明或风险提示文本,消费者要在上面签字确认已经阅读过了,或由业务员讲解过了。实话说刚才媒体朋友说,她可以看懂保险合同,实话说我只能看懂字面的意思,但是如果没有今天行业专家这么深入的解析,我并不知道条款文字背后到底隐藏有什么意思。如果说,高保低赔这个事,我们行业认为社会大范围地有误解。这么多批评报道和评论写出来,它都是在座的都受过高等教育的,或者媒体的专家,或者是法律的专家写出来的。那么如果造成这样的误解,我想原因不在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而在于我们如何从风险提示的角度,更加完备一些手续,更加完备一些文档。包括寿险公司有通俗化的条款,就是为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我想这样一些具体的做法我们都可以用到改进车险承保销售工作中来,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加强销售人员培训,严格控制销售流程。我举一个例子,就像刚刚会议开始的时候我放的这段录音,很明显这个营销人员他超越了条款,进行虚假,甚至欺诈性的描述。但是也许我们目前车险没有像寿险的电话销售行业一样有个严格的监督抽查机制。寿险电话销售它是要抽查你的通话记录的,保监会,行业协会也曾处罚过一些寿险的公司,因为它在电话销售中有一些误导性的话述。在销售承保环节中,这个话术究竟应该怎么说,什么样的话可以说,什么样的话不可以说,什么话是高压线,说了就要开除,说了就要处理,都要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抽查。我想这是具体的第二个意见,在销售人员的培训,销售,以及监控方面。
第三个就是要加强行业和保险公司的口碑声誉管理。我们网站叫口碑理财网,我们在网站的运作过程中,我们非常明显感觉到,实际上金融机构的资产很重要一部分是它的声誉资产。声誉它是由社会公众的一种印象而形成的,声誉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相互的交流。如果说我们有关单位能不能主动的,放下身段来与消费者和媒体进行更好的平等沟通交流的话,无论是误解也好,还是苦衷也好,可能都得不到消费者的理解和认可,最终爆发了一个声誉风险的时候,对行业的打击就会很大,就像我们这些天看到的这样。但是,作为主办方,我们从研讨会的过程中,很深切的感受到了我们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有改变。在今天这样一个敏感话题上面没有去躲避,没有规避这个话题,而是派出了以伊秘书长为首这样一个阵容,来主动和消费者和媒体沟通,和消协去沟通。这是我们行业在口碑声誉管理方面已经迈出了大大的一步。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这个车险的销售承保环节中的一些具体建议。
下面时间就留给在座的记者朋友,时间也比较晚了,看看有没有问题。
记者:我是来自《中国经营报》的记者,我今天听了感觉最大问题,对条款的合法性质疑,但是我最近没有听到来自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的领导有一个正面的回应,我不知道哪位合适回复这个问题。
董彬:詹总好吧。
詹总:我简单说一下,关于这个条款合法性的问题,刚才我也看到咱们中消协的领导,也提出来,引用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一个说法,他认为台湾地区保险单他写到,保险的赔付,以保险金额为限,涉及到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我想说一下确实大家注意,对于保险的它的赔付限额,是有两个限额的,一个限额我们叫约定限额,这个约定限额就是指保险金额,那么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所约定的,所能赔付的最高的限额。
但是还有另外一个限额,第二个限额我们个限额我们称之为法律限额,就是保险价值。换言之,如果约定的保险金额是超过了你的保险价值的话,因为刚才说到了保险里面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一个最大基本原则,除了诚信原则以外,还有损失填补原则。那么也就是说保险的赔付它不能超过它的保险价值。这个保险价值它也会作为一个法律的价值判断,对于保险的最高赔付,起到一个限额的作用。所以我们大家看,条款的时候,赔付的时候,合法性的问题,除了考虑保险金额以外,还要考虑保险价值,这是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对于这个合同条款我觉得确实有值得改进的地方,但是对于这个条款现在要说本身它不合法,或者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无效,不管是相对无效,可撤销的条款,还是说绝对无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我个人认为目前应该没有这个方面的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董彬:目前没有问题。还有哪位记者。
记者:我是《每日经济新闻》的,有这样一个问题,在我们保险条款里面写到一个新车购车价,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在后面加了一个含购置税,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如果这个车主就是买了新车的情况下,在一个月之内,保险公司怎么赔,会不会赔这个新车购置税,这是一块;第二个问题,就是第二年的时候我还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会不会赔我的这个新车购置税,因为它在合同里面约定了含购置税。
董彬:这个你想让谁回答。
记者:最好是业界的。
董彬:李总。
李冠如:先回答您第一个问题,如果他按照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投保了,那么他在投保或一个月之内,我们就可以按照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进行赔偿,这是没有疑问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不是新车,使用过一段时间以后进行赔偿的时候,刚才都讲过是按实际价值,这个实际价值在基础里面也包括购置税,就是它是新车购置价,加上购置税之后统一来按照这个比例来进行折旧的。
马永丰:举个简单例子,如果说这是一个旧车,你在二手市场去看这个车的时候,这个二手价里面是不是含了新车和购置税一起的成本。如果说我买的是20万,我再给这个二手市场的时候,我肯定考虑所有的成本,到二手市场里去卖这个车的,所以说个价格是隐含的,所以在新的和旧的里面其实都是赔了,只是说你理解的问题。
记者: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刚才您说到会打折,这个购置税会不会打折呢?整体打折。
马永丰:会整体打折,其实今天我们谈到很多问题都是保障,忽略了保费。保费和保障是对价。在台湾的条款和美国条款里面,都说的全部赔你新零件,条件是新车,旧车售价差不多的。如果说旧车是按你的20万保了5年以后,你按10万来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20万收的费是一样的吗,不一样。所以这个时候有多少保障就对应多少保费,收多少保费就应该怎么赔,如果说是旧车你是10万来保的,新车是20万,你们是20万,你们是20万保的,我10万的,20万收了我两千,你10万收一千。在保险公司赔的时候,赔的零部件都是一样的,赔的损失九十九点九几的时候都是一样的,那对新车的车主是不是损害了公平性。那可以,我就是想让这个旧车来保,我就只按这一千块钱来交,可以的。保险公司说在这种情况下,我给您比例赔付,所以这个时候是对价原则,所以一定不能离开保费和风险去谈保障,保障和这个是完全对证的关系。
记者:我是来自《时代周报》的记者,我刚才听到保险公司代表方从自己的角度,谈条款设计不严谨,不合理,保险公司不可能绝对公平。那么对于相对不公平的个案是怎么解决的,刚才这个李律师说虽然是由0.0086是个案,但是降低到每个人的身上它就是百分之百,保险公司这边是怎么解决?为什么像这样的个案,它去寻求解决的时候为什么这么难。我想请王总回答一下。
王总:首先非常感谢你提的这个问题,其实我一看到,我忘了是不是李律师说的,包括媒体上有这种一个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你可能面对的几千万人,被保险人当中可能是一个非常小的机率,落到我身上就是百分之百。首先我对消费者的感受我表示理解,但是我还是要坚持讲一个事实,就是我们现在这种定价的方式,对于这些人他最终发生全损的时候按照实际价格来赔付的,是符合我们一开始定的保险条款和定价的原则,这个没有问题,这是符合一个补偿原则。它不可能说你是二手的车,但是你发生全损的时候,你按照一个新车的价格来赔偿。但是你感受上会觉得,我那边有一个按照新车购置价的保额,为什么你赔了我只是按照实际价值来赔,这个感受我我表示充分的理解,但是本身这个设计和定价的基础是没有问题的。
记者:今天很多专家谈到了定价的问题,可能就是说对于定价,保险公司要做很多工作,但是定价之后让消费者理解保险公司怎么定价的,这个后续的工作。我想问一下保险公司,保险协会就是说消费者普及教育,还有说清楚,说明白这个事情应该由谁来做,怎么做,怎么落实它。
董彬:你想让谁回答。
记者:还是王总吧。
王总:您提了一个好好的问题,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刚才看到陈剑主任也是讲这个问题,就是他作为一个消协,有一个非常核心的诉求,就是我要明明白白消费,我不管你怎么定,你告诉我是怎么定的,只要你告诉我怎么定,我自然判断合理不合理。保险公司信息纰漏的问题,就是你怎么让我知道这个信息,其实中国保险公司整个行业,特别是中国保监会一直在推动这个事。今年就是保监会推动行业更加公开透明的一个重要规定。所以大家会注意到,今年保监1会要求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必须在4月1号之前,在公开的媒体纰漏它相关的数据,这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它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种外部的压力,通过外部的这种机制,来推动保险行业来进步。我就回答你这个问题。
记者:我是国际金融报的记者,刚才还是高保低赔这个问题是不是存在的问题上,我是想了解可能大家更关注如何去做,王总说未来会按照这种车型定价方式操作,究竟这种方式能够在多长时间,另外在没有实现的过程当中,就是目前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目前存在这种不合理因素消除,至少让新的投保不会感到不合理。
董彬:让谁回答。
记者:王总。
王总:非常感谢你提了这个问题,我觉得您作为媒体提这个要求,给我们既是压力,我觉得是我们应该做的。我还是坚持一条,就是目前中国车险的定价的本质没有问题,它还是解决一个怎么保,怎么赔的问题。确实刚才消协也提到了,你不管怎么讲,你从条款的合法性当中,其他律师,专家也都提这个问题,我们在推动车型定价,因为我是做技术的,我要客观的说一句,车型定价对我们来讲,其实这个行业已经在做了将近两年的工作,在推动车型定价,我相信顺利的话,我们会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会尽快推出来,但是我确实作为一家公司的人员,我很难给你承诺,什么时间做出来。但是我希望,我觉得特别通过这次的推动,会大大加速,我们会给消费者一个非常满意的结果。因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也是对我们行业自己负责。刚才大家都到这个问题,我觉得讲到了一个非常好的共同点,在座的这里,我今天听下来,包括我们跟李律师打了很多年的交道了。我觉得李律师今天也表示了很多,他对行业的关注。
刚才李律师说的一个问题,我不得不做一个说明,你就是讲到去年整个产险保费收了将近四千个亿,三千九百多个亿,我觉得这可是大实,这可不能乱讲。您是多年研究保险的,我们在交强险听证会上,陈主任在,我们一直讲这个问题,因为保险它是这样,它是定价在前,成本在后,所以它要提供一个未到提出准备金和未赔款准备金。所以保险公司一般当年只有50%左右,或者60%左右可以进入当年。还有30%放到下一年去的。这个会产生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我知道您不是那个意思,我知道您只是一个提醒一下,我就是解释一下。
李滨:实际还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解释这个问题的空间。
王总:还是要谢谢李滨。
董彬:时间肯定是来不及了,不能安排更多记者提问。但是我相信正式有很多学界的代表,郝教授,还有律师团代表,还有各个媒体代表,包括我个人对这件事情都有一个非常全面的了解,每一方面都代表自己的所处的环境和立场,都阐述了观点,我想用王总话来说,6月份我想续车险,可能赶不上新车险条款这一拨了。但是我相信有消费者学界媒体等等各种各样的推动,今天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非常感谢所有的朋友到来,我不知道这次研讨会不会成为一个我们这次改变的一个契机,或者说一个小小的里程碑,我觉得它至少是非常有纪念意义的一天。谢谢大家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