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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暴露保险业粗放管理短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6日 07:10  金融时报

  张兰

  记者张兰“2005年我在国外购买了一辆纯进口的沃尔沃S40,去年10月投保时,保险公司按照36.8万元的赔偿限额来计算车损险保费,这款车几年前已经国产化了,现在该车型已经停产,但当时同等排量、最高配置的市场售价也才30万元左右,我的车配置要低些,价格自然也会便宜一些,但保险公司按照36.8万元的价格来计算并收取车损险保费,没有道理!”

  就在媒体曝光车险“高保低赔”涉嫌霸王条款的当口,车主陈先生也找到记者诉说自己相似的“遭遇”。陈先生告诉记者,其他车主一般是对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做法不满意,他本人的情况是,即便车部分受损,保险公司也没有理由因为是进口车就要“高标准”计算保费。

  “因为修理厂在维修和更换配件时,当年的进口车和目前同品牌的国产车,并无任何区别,成本是一样的!”陈先生介绍称。

  “高保低赔”有悖法理

  在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中,通常都会明确规定“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而这里所说的“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计算基础,也是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陈先生等消费者投诉的“高保低赔”问题,是指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折旧后的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简单说来,就是投保时“就高不就低”,理赔时却“就低不就高”。

  这样的保险条款是否合理?如此制定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称:“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国内维修都是更换全新的汽车配件,这种情况下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理解,但在车辆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仍旧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计算保费,但理赔时却只赔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合法理。”

  实际上,“高保低赔”现象在保险法理论层面早已有定论。在保险法理论中,有个名词叫做“超额保险”,即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一位保险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按照保险法理,定值保险的超额保险在理论上根本不应该发生,因为保险公司不得故意超额承保,否则不但超额部分无效,而且保险公司还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专家同时强调,根据保险法理,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时,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将保险金额削减到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相等的程度,与此同时,保费也应当同比例缩减。“在车损全险‘高保低赔’的案例中,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多收的保费。”

  “行业惯例”理由牵强

  为防范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保险仅具有补偿功能,保险消费者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在车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往往以此来解释为什么赔付“就低不就高”。

  一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记者:“经过使用后的车辆,其实际价值已经出现减损,按照折旧后的价格来进行赔付,这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如果按照全新的价格赔付,这个消费者不就获得了额外利益了么?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而且各家保险公司基本都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理赔,这已经是行业惯例了。”

  乍一听,这位理赔人员的解释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细一琢磨便不难发现,这一解释存在漏洞。

  首先,车损险是一种每年都要重新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在每年投保的时候就已经能够计算出折旧后的价格,如果按照折旧后的价值来厘定全损保险的费率无可厚非,可保险公司却仍旧以当初购买时的最高价格来计算保费,到理赔的时候却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给付赔款。理赔人员这种只谈“低赔”、不提“高保”的做法,着实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所谓的“行业惯例”就真的合理合法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保险公司实际上都知道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但由于这样的条款设计简单便捷,而且确实有利于保险公司,所以大家也就默许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现在媒体对这种现象进行曝光,我个人认为是件好事,车险经营中的粗放管理问题由来已久,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对一些以‘行业惯例’为借口的低级错误进行一次全面纠正,未尝不是件好事情。”该人士称。

  “小众利益”不容忽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保险公司之所以对于“高保低赔”的投诉并不很在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高保低赔主要是车辆全损时才存在的现象,而实际上车辆全损的概率非常小,甚至不到1%。”

  但是,不到1%的客户群体的利益就可以被忽视么?在条款设计过程中,做得稍微精细些,把这1%的“小众”客户也同样重视起来,并不困难。更何况,类似于车主陈先生的案例中,不仅是全损中存在高保低赔,部分损失也同样不甚合理。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前些年,保险行业尤其是产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非常严重,大家一味追求市场份额和保费规模,低端的价格战和日益攀升的手续费,让整个产险业元气大伤。近两年来,经过监管机构的大力整治,产险行业的规范经营获得认可。但与此同时,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内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显著提升,使产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再次遭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质疑,整个行业经营管理不够精细所导致的弊端,正随之显现。

  “这次被媒体曝光的‘高保低赔’,其实质就是保险业经营管理过于粗放。对于‘小众’客户,保险行业也应当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上述专家强调,不同于其他行业,保险业的经营基石就是“诚信”,服务水平的高低必将成为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仅靠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力量来被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这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只有保险企业自身意识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并且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信任危机。

  车损险“高保低赔”案例一经曝光,所有车主是否都在遭遇保险公司的“无良盘剥”,一时成为焦点。相关统计显示,机动车出现全损情况时会遭遇“高保低赔”的待遇,这部分案件仅占车险理赔案件的1%,但公众认为,“小众利益”同样不容忽视,并由此引发保险公司多收保费、获利不当等一系列责难。

  与此同时,专家则解释称,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在不断变化,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的损失,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则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化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取利益,这属于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准则。

  为此,本报记者特别采访消费者、保险法研究专家和业内和保险企业从业人士,期待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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