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艳培 实习生 周娅)继央视曝光车险“无责不赔”涉嫌霸王条款外,近日又曝出保险公司按新车价承保却按折旧价赔付的“高保低赔”现象。(昨日本报B21版曾报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监会昨天表示,将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并承诺9月底前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的改革。昨日,记者调查获悉,武汉车险市场“高保低赔”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记者调查:
武汉早就有“高保低赔”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汽车价格系统更新跟不上市场变化,导致车主投保时汽车价格高于汽车实际价格。
“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第二年实际价值可能仅为10万元。有的保险公司投保系统按照该车价值11万元投保,有的保险公司投保系统按照11.5万元投保,保险公司在执行投保价格上没有统一标准,是有弹性的。”武汉某保险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
据分析,目前汽车行业发展很快,汽车价格变动也比较快。投保时保9万元的车,不到半年市场实际价值已经为8万元了。在保险公司制定单方合同的情况下,这一过程也需要不断修订。但部分大公司的投保系统中,汽车价格一年调不了一次。
记者了解到,“高保低赔”的现象在保险行业已存在了10多年,一直没有什么投诉。“近年来,才陆续有消费者对这一情况产生质疑,说明消费者观念在进步。”一位从业20多年的保险公司人士分析。
据悉,目前一些资金实力较小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开始打破“高保低赔”的潜规则。“我们进入武汉市场4年,研究市场后发现,同款车型一些大财险公司报价高很多,为了增加竞争优势,我们每月根据市场修改一次汽车报价。”渤海产险湖北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监管动态:
保监会9月前改革制度
前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表示将针对当前车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
保监会指出,车险中的问题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服务不及时、不规范、不诚信引起的,有的是由于承保理赔流程存在缺陷引起的,有的是由于保险知识普及不够引起的误解,有的也是正在调整完善过程中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决定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据了解,保监会调研的内容包括,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商业车险承保、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调研报告将于今年5月底之前上报保监会,将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专家说法:
市场不成熟,监管有纰漏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认为,“高保低赔”的发生,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
“现行车险条款设计不严密、不严谨,监管部门有责任。”刘锐指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在监管部门备案、行业协会推荐的车险基本条款里,这一表述则变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将《保险法》中“保险价值”这一强制性法律规定变通为“新车购置价”之嫌。“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新车的标准收取旧车的保费,为‘高保低赔’留下了可乘之机。”刘锐说。
“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也亟待提高。”刘锐认为,实际情况中大量车损是部分损失,而车辆部分损坏的修理主要是以新换旧。为了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费率厘定上选择了粗放经营的、简单易行的“以新换旧”的“高赔”方式。这种“高赔”自然需要“高保”为其提供支撑。“事实上,高赔、高保都是不规范的,在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风险可以被进一步细分,费率厘定会更加合理,保费也更公平、实惠。”
◇观点PK
仅1%车主面临“高保低赔”
所有车主都在遭受保险公司的“无良盘剥”吗?并非如此。业内人士认为,车辆全损案件仅占车险理赔案件的1%,现行条款未能兼顾所有车主利益。
“眼下大家批评的‘高保低赔’,说白了就是车辆全损的赔偿问题。”资深代理人蔡大姐告诉记者。
为什么车辆全损时赔偿“就低不就高”呢?
“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北京工商大学保险中心主任王绪谨解释说,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利,“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准则。”
对仅需换件的车主来说,按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按旧车获偿则非常不公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
业内人士认为,“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