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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车险霸王条款 高保低赔是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9日 10:02  大众网-齐鲁晚报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

  本报讯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

  但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却发现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钱,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不仅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0元。周定海认为明显不合理,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元。那么超过20896.2元部分的68023.8元所涉及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

  周定海是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的会员,该协会会长王伟国说: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匡算,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2000多元,协会共有8000多辆车,8年就多交了1个多亿。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高保低赔”是潜规则

  央视记者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

  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是谁统一的呢?央视记者登录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保险法专家:

  这样的合同“不公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陈欣对央视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保费,后来又说不赔,不能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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