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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4日 08:0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 (记者 苏琳)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民盟中央获悉,该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提案》。

  民盟中央认为,工业化、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的三重冲击使中国农村传统养老模式的保障功能日趋弱化,“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瓦解,中国农民正面临“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困境。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试行,试点地区的农民享受到了切实利益,新农保初见成效,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1.缺乏经济吸引力,参保率低。新农保无异于农民自己为养老先期储蓄,其账户收益却受基金保增值情况影响而不稳定。农民对如此长期性的养老规划缺乏热情,很难维持长期缴费。

  2.缺乏地方财政支持,持续性差。很多县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投入相当有限,尤其对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县级财政而言,未来支付压力十分大。

  3.缺乏资金管理力度,增值力弱。目前基金保增值的方式一般就是存在银行获取利息和购买国债,而不能直接用于投资,但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基金难以保值。

  4.缺乏城乡统筹规划,衔接不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流动日趋频繁,但由于地方利益和地区性经济差异、非试点地区尚未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等原因,很多农村养老保险无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

  5.缺乏软硬件保障,服务不到位。专业工作人员缺口大,工作队伍不稳定,经办力量不足,致使微弱的服务体系无法支撑庞大的需求,新农保制度难以实现长期有效管理。

  民盟中央建议:

  1.加快法制建设,依法实施养老。社会保障必须有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现阶段虽有《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其效力不如法律,而《社保法》虽然对农村养老有所规定,却不够详尽,在实际工作中难免遇到问题。应把在试点中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成为社保法的配套法规,增强新农保的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运营、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为推进新农保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2.加大宣传力度,吸引农民参保。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在宣传理念上,要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在宣传内容上,要重点介绍农民关心的缴费收益问题,让农民看到实在的好处,自愿参保;在宣传方式上,运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用科技手段扩大宣传效果,在电视、广播等农民经常接触到的媒体开设专栏介绍新农保政策,对于中青年农民以及外出农民工可采取发送短信等方式,以提高这类人的参保率。

  3.加强政策支持,厘清财政关系。要保证地方财政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投入,必须因地制宜地划分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省市级财政按照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对养老保险补贴予以分担,加大对贫困县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也应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的养老保险补贴进行财政倾斜。对于地区之间的农保转移衔接,财政上应给予一定支持,对于参保人员缴费的补贴也要体现多缴多补的激励原则。

  4.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基金增值。在资金管理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征、管、用三分离。定期公布基金筹集、支付信息,保证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农保资金。设立专门的基金投资监管机构,保证基金安全。应多种途径保证基金保增值,存入银行的,国家在利率上给予政策优惠;投资政府债券,应选择收益高、风险小的大型基建项目。

  5.加强软硬件配置,提供良好服务。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性质,增加基层农保工作人员编制,财政全额保障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加强对专职人员的培训,以能够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据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管理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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