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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合作被迫转型 保险产品将回归本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01日 11:04  中国经济网 官方微博

  虽然近几年银保发展一直保持着增速不减,但是在利益诱惑与监管乏力的情况下,其弊病也日益凸显,甚至屡屡发生“存单变保单”的被保险现象,各种销售误导屡禁不止,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为了规范银保业务,银监会在去年10月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何为银保:银保=银行保险?

  银保(Bancassurance),是银行保险的简称,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当前,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模式,主要体现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代理中介这一层面上。即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售来完成保险销售业务,更确切地说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保险还有一定距离。

  银保乱象:各种“被保险”我国银行保险行业尚处于相对初级的发展阶段,利益驱使、监管缺位,导致出现了“被保险”、“存单变保单”等荒诞的现象,可谓乱象环生。有许多人表示都遇到过类似情况,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变成了一份分红保险合同,且利率没有推销人员说的那么高,如果中途退保还要损失很大一笔手续费。业内人士表示,大部分分红型保险产品需要每年存一次,连续存满5年,保险期间为10年。业务员往往在销售过程中,只强调存款年期,忽略掉保险期间。通常情况下,推销人员会建议客户尽可能地按照保险期间持有产品,所以在跟客户介绍时所提到的收益,是指满期后的预期收益。各种“银保乱象”一方面使银保市场陷于规则不确定的混乱状态;另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银保新规:取消驻点销售为了规范银保业务,银监会在2010年10月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

  一、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二、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保险产品不得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不得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方式进行误导销售。投连险等复杂品种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专属区域内销售,禁止直接在柜台向客户推介。

  银保合作新形式:新规出台后不久,银保业务量就出现较明显的萎缩。种种现象表明似乎银行在此次银保监管风暴中掌握了更多的话语权,而保险公司则显得有些许无奈,但也恰恰刺激着保险公司积极谋求应变之策。

  一、网点竞争转型银保代理网点资源是决定保险公司银保业务格局的“核心资源”或“战略资源”。过去,保险公司争夺网点的手段同质化、单一化、简单化,而银监会新规对银行代理保险1:3的数量限制,使得银行网点资源更显稀缺,银行方面也由于自身风险管控要求,对合作保险公司的选择将更加审慎,网点竞争必将由过去的单一同质化竞争向多元差异化竞争转型。

  二、产品转型银保柜面销售尤其是期缴产品的销售,多数是在保险公司驻点银保专员(客户经理)的协助下完成的。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银行柜面人员销售专业性较强、较复杂的期缴银保产品是不太现实的,所以新规的实施必将促使银保产品的转型。可以预见,银行柜面销售的银保产品将很可能会短期化、简单化。

  三、银保渠道及销售模式转型银行柜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客户经理)合作销售渠道一直是银保业务核心渠道。新规不允许保险公司驻点销售后,银保渠道将可能向以银行柜员+保险公司理财经理为主的、以银行理财专区理财经理及电话销售为辅的、以网络销售为补充的多元化立体式渠道转型,因此,银保营销渠道的创新进程将加快。

  四、银保队伍转型对自身队伍建设来说,保险公司需要打造高素质、高能力、高绩效的专管员、理财经理、督训(组训/讲师)和渠道主管队伍,来适应银监会新规和未来银保市场的发展变化,以促进银保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前景分析:银保产品应回归本质专家称,银保新规短期内可能会对业务产生影响,但对大保险公司冲击不大,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可能面临业务骤减的风险。毕竟大保险公司品牌知名度优势明显,银行将其捆绑在自己的营业厅能够提升不少附加品牌效应。一些品牌好、适销对路的产品将受到消费者的欢迎。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预测,未来银行和保险对于渠道、客户资源的争夺会越发激烈,此次规范银保理财市场,不仅有利于规范银行的经营秩序,同时也让消费者在选择银行储蓄和保险理财方面更加明晰。另一位业内人士则表示“应该让客户知道,除了理财,保险真正的作用是保障,而现在这种情况在不少人心中扭曲了,认为保险就是一个先投资、后获得收益的投资渠道,这就失去了保险的本意”

  有专家表示,银保产品未来应更加注重对投保人的保障功效,不应在利益驱使下,服务走样、变质。

  毫无疑问,政策的不断完善就是对市场的不断规范,在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银保合作”必须要走出一条新路,双方的合作应超越简单的代理关系,建立真正的利益统一体。

  此外,业内人士预计未来监管机构将着重关注银保合作的规范性,在内控管理、偿付能力管理、销售服务规范、反商业贿赂、反洗钱等诸多方面加大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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