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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获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6日 11:48  深圳商报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是继8月份《保险资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二批出台的相关操作细则。中金公司认为,《办法》的出台表明,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拓宽方面再次迈出坚实步伐,这将为保险公司资金配置的优化和投资收益水平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  

  明确投资主体及标的

  保监会表示,两个办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同时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优化资产配置,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其一是明确投资主体。要求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专业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方面达到监管标准,体现了从严管理和能力优先的原则。为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办法对涉及的投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其二是界定投资标的。明确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是产权合法清晰、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投资回报的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

  其三是规定投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但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等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支持保险公司借助投资管理机构的特长和优势,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实现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目标,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其四是健全风控机制。针对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特点及风险特征,办法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要求保险机构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风控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后续管理,持续监控风险,制订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办法明确了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监管检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投资股权不超净资产

  按照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办法》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办法》要求,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须具备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等资质。

  《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制定了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投资基金的买卖或者清算等。同时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尽管是完全市场化运行,但为了防范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不得借钱投资。如,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了解,保监会将制定股权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和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根据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

  从国际市场的经验来看,保险资金是公认最适合投资于股权投资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优质企业股权是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领域。有关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据了解,目前国寿、平安、人保等保险巨头均在不动产及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方面准备已久,拥有良好的人员配备和丰富的项目储备,万事俱备只欠政策东风。

  4500亿险资可投资不动产

  在投资比例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按照二季末45235亿总资产计,三季度可以有超过4500亿元和2200 亿的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和PE市场,将缓解当前2万亿的保险投资压力。

  《办法》同时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须遵循“三不”原则,即不得投资或销售商业住宅,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含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

  此外,《办法》规定,不动产投资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办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不得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据了解,一些保险公司尤其是中等保险公司,曾私下与地产上市公司沟通,希望通过二级市场吸纳股票达到控股目的。《办法》的出台,将堵死此条道路。

  此外,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而对于超大项目投资,保监会将重点关注。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本报综合新华社、上海证券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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