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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从2010年8月1日起,本省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532元/月调整为680元/月,门诊医疗费标准由26.6元/月调整为34元/月。调整后其中农业户口合计为680元/月,非农业户口合计为714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之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均作相应调整。■记者 刘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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